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4﹞280211号 | ||
违反行为 |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 ||
处罚依据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处罚事实 | 2024年10月30日10时00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发现,何*宇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8号东侧涉嫌存在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 ||
处罚内容 | 2024年10月30日10时00分,何*宇在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本市此地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8号东侧(区域系数0)擅自摆摊设点售卖包装食品,有包装食品火腿肠10根、辣条10包(变量系数0)。现场检查时无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询问笔录》和证据照片等证据佐证。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常量系数0)。何*宇按照要求改正了上述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