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忻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8MA7F5HNE8H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忻怡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团结湖街道罚字[2024]350314号 | ||
违反行为 | 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09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0-09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 ||
处罚依据 | 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处罚事实 | 经查,2024年9月23日15时10分,北京忻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西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现场处露天堆放建筑土方,占地面积约9平方米,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本行政机关已责令北京忻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北京忻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一年度内无2次同类性质违法行为,受到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乡人民政府书面告诫或处罚,当事人无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 | ||
处罚内容 |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决定对北京忻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