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14 12:22          来源:王四营地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王四营乡罚字【2024】550339号
违反行为 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09
处罚有效期 2025-01-08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人民政府
处罚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对拒不听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劝阻的,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事实 "2024年10月8日15时40分,本行政机关现场核实,李宇波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朝阳壹号小区6号楼西侧不听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员劝阻且拒不改正,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非指定地点,经测量东西长0.4米,南北宽0.8米,面积为0.32平方米,共计两袋。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李宇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决定对你给予书面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