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9-04 10:47          来源:潘家园街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潘家园街道罚字﹝2020﹞280034号
违反行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街道
处罚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事实 2020年8月2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常伟存在擅自摆摊设点行为,遂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常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经查,常伟于2020年8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武圣路利用机动车擅自摆摊设点(区域系数0、变量系数1),无本市营业执照。至检查时,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常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影响了本市正常的市容环境管理秩序与交通通行秩序。本行政机关已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常伟陈述、申辩的权利,常伟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常伟无减轻、从轻或加重、从重情形(情节系数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