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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
| 2004-06-25 17:12:25.0 |
审批项目名称: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ZJ005-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88年12月29日主席令)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3]502号发布)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填写《采标产品标志备案报告表》。 2、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自检报告和结论。 3、提供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我国标准文本。 4、如果是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还需提供中文译文。 5、由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检验报告。(半年之内) 6、企业标准采标,采用程度,由标准备案部门组织审核。或由全国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符合等同或修改采用的证明材料。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产品是按照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稳定达到标准的规定,并具有批量生产能力。产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实施采标目录中的产品。 本岗位责任人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业局、总公司)标准化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检查其生产规模及检验能力。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岗位责任人在《采标产品标志备案表》上级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申办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采标标志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备案,由岗位责任人在《采标产品标志备案表》备案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注明受理时间,然后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申办人,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承办处室:标准化处 办公电话:84611177-5704 办公时间:8:30 ---17:00 监督机构:政策法规处 监督电话:8461117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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