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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新建金融网点安全合格证审批 |
| 2004-06-26 15:17:03.0 |
一、审批依据: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联合签发的京公经字(1996)1036号《关于实行新建金融营业网点安全合格证制度的通知》第六条:新建金融单位安全防范设施、技术防范设备的选材、设置、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队伍的选用保卫部门参与审定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分行、市公司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
二、审批条件: 新建金融网点(含运钞车、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安全防范标准。
三、审批机关: 银行保卫部门(分行级)、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
四、审批程序: 营业网点筹建开工前,筹建单位在向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领取《北京市银行机构筹建申请审批表》的同时,到本分行保卫处领取《新建营业网点登记表》,逐项填写后交回分行保卫处备案。竣工后公安主管机关、分行保卫处按《安全验收审批表》所列内容逐项检查验收。公安主管机关验收签署意见后,由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审查批准,发给《安全合格证》。
五、审批时限 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接到《安全验收审批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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