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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单位内部保卫部门(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对何种情况给予处罚 |
| 2004-06-25 17:15:36.0 |
一、在值班守卫、现金票证保管、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的保管或使用、重点防范部位现场管理等方面,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或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当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制定或不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改正或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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