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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不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无法获得加班工资 |
| 2007-04-13 16:10:31.0 |
2007年3月22日,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邓先生的投诉,反映他在某企业工作一年多来,累计加班400多小时,单位却未按规定支付其一分钱的加班费用。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邓先生在该企业负责财务工作,确实经常发生加班行为。但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关于加班的约定,职工加班应提前向上级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把加班审批表交人事部,由人事部统计后计算发放职工加班工资。而邓先生在该企业工作期间从没有履行过加班审批手续,企业认为邓先生属于自愿加班工作行为,不应该其支付加班费。邓先生声称他多次向上级部门提出加班申请,上级部门没有审批,自己如果不加班工作就无法完成正常工作。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据此规定,单位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在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单位不能采取强迫措施。由此可见,邓先生加班工作未经过企业审批,很难获得企业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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