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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开业登记 |
| 2004-06-25 16:59:59.0 |
(一)营业登记的主要登记事项: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三)营业登记 申请营业登记,如营业单位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的应当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1.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登记申请书;(表式(1))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表式(2))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表式(3))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表式(4)) (5)指定(委托)证明;(表式(5)) (6)其他文件、证件。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申请营业登记,应填写如下表式: (1)《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资金证明》; (3)《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任职证明》; (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指定(委托)书》。



1. 本表适用于营业开业登记; 2. "主办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设立营业单位的组织。主办单位将其名称填写在本表封面相应位置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同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3. 本表第1页应由企业填写: (1)"地址"是指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营业单位)的详细通讯地址。"地址"栏的填写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填写要求相一致; (2)"经济性质"应与上级主办单位的经济性质一致; (3)"核算形式"应规范为:非独立核算或者单独核算; (4)"隶属关系"应填写上级主办单位全称; (5)"资金数额"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营业单位)所占用的经营管理财产的数额体现;资金数额应与《资金证明》中的数额相一致; (6)"经营方式"因不再单独核定,此栏目可不填写; (7)"经营期限"主办单位未设定的,可不填写; (8)"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为上级主办单位。 《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填表须知 4."有关部门意见"的填写与《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填写要求一致; 5.本表第2、3、4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情况依法填写。 (1) 因全市实行"一审一核制","受理人员意见"和"局长核批"栏可不填写;具有资格的审查员和核准人应分别审查人员意见"和"处(科)长核准意见"栏亲笔签字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查人员意见"应统一规范为"经审查,所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建议准予营业开业登记";"处(科)长核准意见"应统一规范为:"准予营业开业登记"。 (2) 审查人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申请的范围填写"行业名称"和"行业代码"栏,营业登记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的,还应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填写的行业相一致。 (3) "企业营业登记公告情况记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照人员填写,一般应记录公告费用收取情况;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填写"登记文件证件、资料归档情况",一般应为"档案材料已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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