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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朝阳区2025年度廉租项目实物配租家庭资格复核的通知

日期:2025-03-07 09:26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4〕6号)及《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文件规定,我中心将对承租廉租住房并按差额交纳实缴月租金家庭的保障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及内容

本次年度复核范围为承租廉租住房并按差额交纳实缴月租金的家庭,复核名单详见《2025年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名单》(附件),复核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资产)等情况。

二、个人申报时间

请上述复核范围内的家庭自2025年3月10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相关复核核定表,并于2025年4月18日前向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复核后续处理

街道(地区)办事处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承租家庭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将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的补贴调整。请各承租家庭务必配合本次年度复核工作,若您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地区)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材料,产权单位将于次月按全额租金向您家庭收取租金。对于超出规定时间再申报的家庭,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按差额交纳实缴月租金,但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期间的租金将按全额租金收取。

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自动锁定以及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5〕41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告知有关家庭,备案家庭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进行异议复查。

承租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且异议成立的,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初审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但异议不成立、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逾期申请的,街道(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根据系统信息比对核查数据结果,对其备案资格作出终止意见,并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本次复核工作结束后,承租家庭可向户籍所在街道(地区)住房保障部门查询复核(复查)结果。产权单位将根据复核(复查)结果对承租家庭的廉租住房租金进行及时调整。

附件:2025年度廉租住房承租家庭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名单

朝阳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