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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须知

日期:2021-11-05 来源:区医保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事项名称:

门诊特殊病备案

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的可以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2、肾透析;

3、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7、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8、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9、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0、多发性硬化;

11、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

12、重性精神病;

13、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

14、耐多药结核;

15、C型尼曼匹克病;

16、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

17、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

四、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本地就医的到本人申请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领取;或扫描下方朝阳政务医保办事大厅二维码,进入“各类表格”专区选择“门诊特殊病备案申报表”,进行下载)。

朝阳政务医保办事大厅

2、诊断证明。

五、备案流程:

1、本地就医:参保人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照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到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2、异地就医: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工作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时,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完整、准确录入参保人特殊病种信息,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一式两份),经参保人确认签字后,在“备案单”上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印章,参保人员留存一份,另一份与申报表一同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存档管理。

六、注意事项:

1、备案有效期限为自办理备案之日起生效,至办理注销手续后失效。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终止门诊特殊病治疗或变更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到原选定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2、备案有效期限内需要更换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特殊病种的,在申请更改备案前,必须上传并结清所有原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费用后方可变更。

3、对患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应尽量选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4、住院期间无法进行特殊病备案。

5、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需进行“门诊特殊病种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异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