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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6-11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2020〕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朝阳区开展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照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在教育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托育机构登记

(一)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机构名称可依次由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托育”、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二)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业务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机构名称可依次由市、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托育”、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机构名称由市级行政区划、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托育”、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三、托育机构备案

(一)托育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托育机构可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或手机端APP(附件1),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2)和《备案承诺书》(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3.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其中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由朝阳区妇幼保健院体检合格后出具;

4.评价为“合格”的《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可向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甲1号)申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5.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通知,托育机构备案时无需提供消防材料。在国家备案系统具体操作时,消防材料部分可再上传一遍“备案承诺书”(附件3)。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提交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通知,托育机构可按照“单位食堂(其它食堂)”的标准向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甲1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我委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提供备案回执(附件4)和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5)。

如我委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会在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托育机构迁址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托育机构变更备案事项或终止服务的,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五)我委及时将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附件6),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六)托育机构通过备案,仅代表其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时符合本细则要求。在运营过程中,托育机构应主动接受婴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及APP二维码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5.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托育机构备案信息公开表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附件1

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及APP二维码

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

2.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App二维码: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区卫生健康委: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托育机构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机构名称): 编号: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报我委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区卫生健康委(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6

托育机构备案信息公开表

公开单位:______区卫生健康委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备案状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