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朝阳区2021年度公租房承租家庭租金补贴资格年度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公租房承租家庭:
为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市住建委《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5号)及《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0号)的规定,我区将对承租公租房并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补贴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本次年度复核范围为已入住公租房并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即拥有10%、25%、50%、70%、90%、95%公租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二、个人申报时间
请上述复核范围内的家庭自2021年3月15日起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相关复核核定表,并于2021年4月2日前向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复核后续处理
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申请承租家庭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将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的补贴调整。请各承租家庭务必配合本次年度复核工作,若您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材料,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于次月停发您家庭的租金补贴。对于超出规定时间再申报的家庭,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的补贴将不予补发。
待本次年度复核工作结束后,我中心将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jchy.gov.cn)公布未通过复核的家庭名单。网站查询路径为依次点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 “通知公告” (在页面正中)。
四、其他说明
(一)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规定,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全市(除海淀、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为: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租金补贴资格申请。2015年11月1日前获得公租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如收入、住房、资产符合《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5〕14号)所规定的条件,可向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后做好住房保障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240号)规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不能提交上述证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街道(乡镇)初审环节民主评议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195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后提出审核意见。
2019年7月,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200元;2020年7月,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城乡低保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特此通知。
朝阳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