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19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10-15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开展2019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改革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2019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申请形式及申请时间
(一)校验对象:所有由朝阳区卫生健康委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2019年7月1日以后在朝阳区卫生计生委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参加本年度校验)。
(二)校验申请形式:各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模块上传校验材料。
(三)校验申请时间:2019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我委将责令其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委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校验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 各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医疗管理、感染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医技科室管理、门急诊管理及病历管理等内容,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提交近三年工作总结。);
3.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7.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时提交);
8.《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9. 人员名录。
三、校验审查和结论
(一)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我委将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二)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1、我委作出“校验合格”结论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于11月起每周四9:00-11:00、13:00-16:00到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场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盖章手续。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期间;
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积分周期内达到规定分值;
5)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效期延续
(一)申请有效期延续的对象和时间。
1、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的医疗机构,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
2、申请有效期延续的医疗机构应于2019年11月30前提交申请;如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仍未提交延续申请,我委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延续的程序和要求。
1、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医疗机构版)”,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模块上传延续所需材料:
1)申请校验所需全部材料:
2)行政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书。
2、经审核合格后,到朝阳区政务服务大厅二层卫生健康委窗口提交所上传的全部纸质材料、“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五、注意事项
(一)在我委受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至作出校验结论期间,不受理医疗机构的变更申请;
(二)所有提交的资料要按顺序整理,复印件要求每页注明“与原件内容相符”、“办理人签名”和“日期(为提交校验申请的日期)”,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所需表格见附件1,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表格要求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文字要求清楚、正确,表格中内容要完整、详尽。
(四)网上校验申请流程及常见问题详见附件2。
附件:
1. 医疗机构校验及延续需提交的材料及表格
2. 网上校验申请流程及常见问题
3. 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应用负责人信息表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
联系人:任涛 联系电话:6585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