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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日期:2018-12-05 来源:崔各庄地区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

    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朝阳区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朝政农发〔2017〕18号)文件精神,依据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腾退范围

    腾退范围为规划部门批准的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范围。实施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腾退,并需要对被腾退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腾退人及工作职责

    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开发建设主体的批复》(朝政批〔2016〕15号)文件精神,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开发建设主体。本办法所称腾退人为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腾退人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补偿,并对符合规定的户籍人口予以安置。

    第四条腾退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是由崔各庄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黑桥村村委会、南皋村村委会、腾退人共同成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被腾退人及人口的认定,腾退安置过程中疑难问题的处置。指挥部通过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相关议题并出具会议纪要。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简称“腾退办”),负责腾退过程中各种会议的组织和日常事务的处理。

    纪律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本次腾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被腾退人的认定及义务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的使用权人:

    1、腾退范围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标明的使用权人。

    2、黑桥村、南皋村及乡政府批复的宅基地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标明的使用权人。

    因法院判决、调解、财产公证、离婚、继承等造成的析产情况,房屋所有人不作为单独被腾退人,原则上只能以一宗宅基地为单位进行腾退计算。

    被腾退人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标准按照《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

    第二章腾退安置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自发布《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公告》之日起,腾退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婚姻、士兵退伍、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第八条腾退补偿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腾退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腾退补偿协议自签订时起立即生效。

    第九条腾退补偿协议生效后,被腾退人的原房屋及附属物归腾退人统一处置。被腾退人应将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乡政府及黑桥村、南皋村委会共同批复的有效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一并上交腾退人。

    第十条腾退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腾退档案资料。

    第三章住宅腾退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方式由被腾退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腾退人按照宅基地面积给予被腾退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对符合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层数的正式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补偿。

    腾退人负责筹备定向安置房房源,承担安置房建设成本,安置房源为南皋组团定向安置房(京旺家园)期房。被腾退人按照细则中的规定,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购买定向安置房,所购房屋性质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产权,归被腾退人所有;不足安置房成本价格部分由腾退人根据被腾退人所购安置房面积向安置房建设单位补足剩余资金。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腾退人按照宅基地面积给予被腾退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和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异地购房综合补助费补偿,对符合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层数的正式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腾退人不负责安排定向安置房。

    每宗宅基地只能按上述两种方式中一种进行腾退。

    认定人口依据和宅基地面积参照《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凡在奖励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被腾退人可按《细则》中相关规定享受工程配合奖、棚户区改造奖、院落配合奖。

    第十三条对未建二层,且正式房屋面积小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标明的土地面积的被腾退人(只限本村村民),给予未超占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合法个体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营业税完税证明(自公告发布之日前6个月内)的,由腾退人按照《细则》中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十六条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的,本村村民购买安置房标准面积为每人50平方米。其中对于在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奖励期限结束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为独生子女未婚人员的,每人可多购买定向安置房50平方米。对于外来迁入人口,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标准面积为每人40平方米。

    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的,购买面积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均价为4500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定向安置房购买办法按照《细则》中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在崔各庄乡其他腾退项目已定向安置的被腾退人员,不再享有购买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装修期补助费及工程配合奖的权利;在崔各庄乡其他腾退项目已货币补偿安置的被腾退人员,不再享有工程配合奖的权利。

    第十九条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房屋腾退后享受周转费,期限及标准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腾退人未按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评估、腾退造成损失的,由腾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腾退安置过程中,被腾退人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由腾退人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腾退安置过程中,被腾退人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腾退人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保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对于影响腾退工作的被腾退人,由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帮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崔各庄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

    第二十五条崔各庄乡剩余未拆迁村的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