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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10-27 14:4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9号

北京新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利文;单位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5层2925;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4BAE90F)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作为住房

租赁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复核记录》、《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本机关

于2026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朝房)

字[2026]第600030号)。2026年7月3日、2026年7月10日,经本机关

复核,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逾期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住

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

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200B030)的要求(逾期7

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

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单位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

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罚

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

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

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

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10月26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二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王爽

联系电话:64180192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