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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9-24 14:18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

北京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作为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四区1号楼、2号楼、3号楼地下一层普通地下室的出租人,使用该普通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19300C020)的规定,于2026年1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已在2026年1月19日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公告,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要求你单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不履行本机关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告知你单位以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缴纳3万元罚款。

履行方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其本人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前往我局领取行政处罚缴款书,并按照缴款书规定的时限和缴款金额到开户银行或就近银行缴纳罚款。

2.你单位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0室

联系人:郭伟杰、杨瑞峰

联系电话:64180168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