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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9-02 16:5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9号

北京新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移送针对你单位作为住房租赁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利文;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602号楼25层2925;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4BAE90F)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1年6月4日领取营业执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以上事实有《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内容: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

本机关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规定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200B030)(基准内容:逾期7日以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 、王爽 联系电话:64180192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