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建)字[2026]第590012号
昱耀星建设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承建的“航华科贸中心A1、A2楼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3月19日市场科现场检查时存在以下问题:“精装修专业分包单位昱耀星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艾美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北京艾美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施工范围为航华科贸中心A1、A2楼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工程西塔室内天花及墙面刮腻子施工作业,截至2025年11月13日已完工。北京艾美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劳务作业承包单位,未查询到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劳务),并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其表示北京艾美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劳务)”。上述问题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现违法所得。你单位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上述事实有 《行政处罚案件转办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合同价款83万元的0.625%即518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建)字[2026]第59001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3号
联系人:杨永、余尚京 联系电话:8564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