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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7-15 08:09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7号

北京众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迪;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东路19号院5号楼5层501;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EB9X7Q9M)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就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4号楼1单元2006房屋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未按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2026年4月10日,本机关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36900C030)的要求(逾期未改且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单位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朝房)字[2026]第6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7月13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二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惟祎、刘之昆

联系电话:64180192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