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1号
北京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屈陆;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15层1单元1503;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XGDD01)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向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合生国际6号楼602室房屋承租人收取押金,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租客租房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1月5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12月17日、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核,经复核确认,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000A060)的要求,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单位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6年2月5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孙岩振、周万丰
联系电话:64180191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