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1号
北京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单位内部移送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7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屈陆;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15层1单元1503;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XGDD01)作为住房租赁企业,于2025年1月25日就北京市朝阳区合生国际家园-西区6幢1单元602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租客租房合同》。你单位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中,收取承租人押金,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租客租房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建法改(朝房)字[2025]第6000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收到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4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000A060)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有关规定内容: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住房租赁企业、以自有住房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押金托管、租金监管,或者未按期退还剩余押金、租金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000A060):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6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孙岩振、周万丰
联系电话:64180191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