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3号
北京众诚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单位内部移送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一事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清志;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2号楼26层3011;证照类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UH2436)作为住房租赁企业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建法改(朝房)字[2025]第60008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收到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8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200B040)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有关规定内容: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备案的。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基准编号C1671200B040):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4室
联系人:李兆丰、高泉
联系电话:6418018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