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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12-08 13:5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

北京江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本机关内部移送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出租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四区1号楼、2号楼、3号楼地下一层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四区1号楼、2号楼、3号楼地下一层普通地下室的出租方,将其出租作为居住场所使用,未依法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1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建法改(朝房)字[2025]第60008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收到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5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19300C020)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有关规定内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19300C020):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7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0室

联系人:郭伟杰、杨静

联系电话:64180168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