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15号
北京大展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22年4月3日就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6号楼2单元101房屋与委托人签订了《北京大展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委托代理合同》。你单位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未向所在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复核记录》、《北京大展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2025年6月19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北京大展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1200B040)的要求,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15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2室
联系人:杨瑞峰 、郭伟杰
联系电话:64180186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