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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10-21 11:41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49号

北京亿润我家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本单位内部移送案件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5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实名从业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在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西路1号院-1号楼1幢2单元1704房屋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中,未按照规定实名从业(未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复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内容: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上签字、注明从业信息卡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规定内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名从业的)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200B050)的规定(规定内容:逾期7日以上或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本机关拟决定给予你单位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交至本行政机关。如果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建法罚(朝房)字[2025]第60004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11室

联系人:胡江华、刘楠

联系电话:64180182

邮政编码:10002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