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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注销未办理2024年度校验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委决定对限期内未申请补办202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手续的单位,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查处。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2024年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