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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01-26 16:05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朝房)字[2024]第600010号

北京世杰佳园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在针对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9号楼301房屋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中,向承租人收取押金后未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进行托管,未按规定履行押金托管。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核确认,你单位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复核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72000A060)的要求,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公司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

告知事项: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缴款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建法罚(朝房)字[2024]第6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2025年1月20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执法二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南楼207室

联系人:刘之昆、刘惟祎

联系电话:64180192

邮政编码:100027a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