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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朝阳区创业工作实施办法》(朝人社发〔2021〕4号)和《朝阳区创业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朝人社发〔2022〕8号)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和我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工作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我局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经研究,《朝阳区创业工作实施办法》(朝人社发〔2021〕4号)和《朝阳区创业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朝人社发〔2022〕8号)中部分规定与后续发布的上级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修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朝政发〔2022〕2 号)不一致,决定予以废止。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