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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7-04 10:18 来源:区住建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建发〔2023〕34号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我区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核查分为企业自查和区住建委以双随机形式抽查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

1.时间、范围

自查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8月18日。

自查范围: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2.自查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情况;

(2)企业厂房、技术装备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6)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自查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对标对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发现存在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整改到位,区住建委将开展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二、区住建委动态核查

1.时间、范围

动态核查时间:2023年8月21日——2023年10月13日。

动态核查范围:结合市住建委大排查大整治相关工作精神,以双随机形式抽查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企业总量的5%。

2.动态核查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情况;

(2)企业厂房、技术装备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6)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3.核查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名单、注册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8)技术工人名单、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注: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4.处理方式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2)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