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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朝阳区一次性就业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用人单位:
为使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既享受社保缓缴政策,又能在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后享受到我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我局于2022年9月发布通知,依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的社保费缴清最后期限,将缓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的申请时间延长到2023年3月31日,由于相关缓缴政策调整,参保单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期限由原来2023年2月23日前延长到2023年12月底前,因此对缓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有关事宜作如下调整:
1.缓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在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再申请朝阳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024年1月31日。
2.根据《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17号)规定,保险费缴清最后时间为2023年底,未按时缴清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