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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2-01-29 20:08 来源:区水务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内容转发自北京市水务局官网。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市自来水集团、北京排水集团、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

现将《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水建设〔2022〕15号)转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将调整本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与监理招标同步开展: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二、本市水利工程项目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三、各区水务局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区水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各单位在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中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水利部关于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