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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关于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中涉及鼓励商务楼宇运营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支持事宜的说明

日期:2020-02-24 15:07 来源:区发展改革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贯彻落实朝阳区《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朝政办发〔2020〕2号),鼓励商务楼宇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务楼宇运营单位:

1.依法在朝阳区进行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不含跨区税源登记)注册的楼宇运营企业;

2.支持对象为实际收取租金的单位,且在疫情期间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采取减免租金措施;

3.持有商务楼宇非自用,不包含商场、酒店或写字楼的底商部分;

4.楼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5.配合政府部门和属地街乡积极开展楼宇防疫工作。

二、企业认定标准

本政策中涉及的承租中小微企业须依法在朝阳区进行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不含跨区税源登记)注册且实际办公。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支持标准

以减免租金总额的30%奖励商务楼宇运营单位。单个楼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商务楼宇运营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测算基数为承租企业所获得的减免租金合计,且仅根据原始协议(即原始租房合同及原始租房合同补充协议等)及减免材料(即减免租金双方协议等)标明的办公场所租金金额核算奖励金额,不包括商务楼宇运营单位给予承租企业的停车位、餐厅、物业等费用减免,不涉及税金。

四、申报程序

政策有效期:根据朝政办发〔2020〕2号文件要求,初步定于2020年2月至4月间,具体时间调整按照市区两级通知为准。

政策受理时间:为精准测算商务楼宇实际减免金额,采取先减免后申报的方式兑现政策,申报时间和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五、附则

1.各级国有企业房产、各级事业单位房产、集体经济组织房产、商场卖场、商业街区,科技创新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文化产业园等园区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2.本说明由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各商务楼宇在实施租金减免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控,严格规范操作,做好涉及房屋租金减免的台账管理、协议合同资料留存工作,为下一步申请奖励政策打好基础。

特此说明。

咨询电话:

联系人:苏品、贾楠,电话:(010)65090512、(010)65090556

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