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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解读

日期:2020-08-10 16:33 来源:区应急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编制背景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是本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落实《条例》中对于“将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明确相应的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行政处罚的“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编制本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针对不同类别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明确行政相对人可申请缩短的公示期限和审核流程。

二、编制依据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京安监发〔2016〕49号)、北京市经信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

三、编制过程

(一)启动编制工作。按照《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文件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启动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编制工作。

(二)广泛征求意见。文件起草期间,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在局外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1个月,并面向全系统征求两轮意见,听取各执法部门及区应急管理局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完成《目录》编制。在采纳各部门反馈合理意见,并借鉴其他系统编制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优化措施的基础上,经过数轮修改,于2020年8月形成《目录》,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四、编制方法及主要内容

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分档。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本市应急管理系统每项行政处罚职权(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纳入公示)对应的违法行为,划定为A档、B档或C档。

二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依据《基准》中A、B、C档划分的“轻微”“一般”“严重”裁量阶,将违法行为分为“不纳入”“一般”或“严重”等类别。

三是确定违法行为公示期。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分类,分别对应处罚公示期限为“不公示”、3个月至36个月不等,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确定可依申请缩短的公示期为3个月至12个月不等。

相关文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