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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0-09-04 来源:区财政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9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9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表

八、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2019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2019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决算报表详见附件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1.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朝政发〔2009〕13号)设立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内设办公室、法制科、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二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就业资金管理科、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科、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科、工伤保险管理科、社保基金监督科、信访科、财务科、党建工作科、人事科;下属8家预算单位,分别为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队、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朝阳区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朝阳区考试鉴定中心、朝阳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2.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贯彻执行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并依法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3)负责本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本区统筹城乡的促进就业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创业及就业援助政策。负责本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建设工作;拟订本区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本区外国人来京就业有关工作。组织落实本区积分落户工作。协调推进就业领域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

(4)统筹促进本区职业能力建设,拟订本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负责落实本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失业、工伤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管理;贯彻执行本市养老保险及补充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6)负责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本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职称管理及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负责本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以区委、区政府及各系统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7)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本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增长机制。贯彻执行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有关政策。

(8)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和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政策,开展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相关工作。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及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0)与区医保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社会保障卡的发行、运用和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在医疗保障方面使用管理的标准规范,并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管理工作。两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等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部门行政编制85人,实有人数81人;事业编制680人,实有人数627人。

二、2019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收入合计62,939.47万元,比上年减少9,310.70万元,下降12.8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2,195.76万元,占收入合计的98.82%;其他收入743.71万元,占收入合计的1.18%。

(二)支出决算说明

2019年度本年支出合计61,730.12万元,比上年减少5,159.42万元,下降7.71%,其中:基本支出28,237.44万元,占支出合计的45.74%;项目支出33,492.68万元,占支出合计的54.26%。

三、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0,886.9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大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2.28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47%;教育支出0.15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00%;科学技术支出390.34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0.6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8,695.7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63.55%;卫生健康支出19,613.3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2.21%;城乡社区支出1,905.1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1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282.28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74.68万元,增长35.97%。其中:

“人力资源事务”(款)2019年度决算195.99万元,主要用于:两新组织活动、人才引进等支出。

“纪检监察事务”(款)2019年度决算1.44万元,主要用于:安排政府特约监督员工作经费。

“群众团体事务”(款)2019年度决算16.31万元,主要用于:朝阳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经费支出。

“组织事务”(款)2019年度决算1.99万元,主要用于:党建工作项目经费。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2019年度决算66.54万元,主要用于:本年对我单位国Ⅰ国Ⅱ车辆进行了报废更新。

2、“教育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0.15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0.15万元,增长100%。其中:

“其他教育支出”(款)2019年度决算0.15万元,主要用于:缴纳大学生村官保险。

3、“科学技术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90.34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0.05万元,减少0.01%。其中: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2019年度决算390.34万元,主要用于:社保档案电子化管理、人力社保业务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劳动就业应用系统及硬件平台维护等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38,695.70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6,565.03万元,增长20.43%。其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2019年度决算29,808.95万元,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事务、劳动保障监察、就业管理事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事务等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2019年度决算1,911.41万元,主要用于:根据北京市统一政策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

“就业补助”(款)2019年度决算455.14万元,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等支出。

“残疾人事业”(款)2019年度决算1.05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残保金。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2019年度决算6,009.8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扶贫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专项支持资金、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经费等支出。

4、“卫生健康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19,613.3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减少504.14万元,减少2.51%。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19年度决算18,866.32万元,主要用于:在京中央单位公费医疗补助资金和根据北京市统一政策缴纳人员医疗保险。

“医疗救助”(款)2019年度决算747.00万元,主要用于: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

5、“城乡社区支出”(类)2019年度决算1,905.12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增加1,905.12万元,增长0.00%。其中:

“其他城乡社区支出”(款)2019年度决算1,905.12万元,主要用于:仲裁院新址房租及装修等经费。

四、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五、2019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本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28,237.44万元,其中:(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4)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

第三部分 2019年度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包括所属1个行政单位、5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3个事业单位。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90.10万元,比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45.59万元增加44.5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9年决算数4.55万元,与2019年预算下达数4.55万元持平。2019年因公出国(境)费用主要用于赴瑞典执行“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培训”,2019年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1人次,人均因公出国(境)费用4.55万元。

2.公务接待费。2019年决算数0.08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14.44万元减少14.36万元。主要原因: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压缩公务接待费。2019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赴我局对接京蒙劳务协作专项扶贫座谈工作相关事宜。公务接待1批次,公务接待8人次。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85.47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26.60万元增加58.8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9年决算数66.54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0.00万元增加66.54万元。主要原因:本年对我单位国Ⅰ国Ⅱ车辆进行了报废更新,2019年购置(更新)4辆,车均购置费16.6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9年决算数18.93万元,比2019年年初预算数26.60万元减少7.67万元,主要原因: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压缩车辆燃油费、维修费、车辆杂费等车辆运行费用。2019年公务用车保有量14辆,车均运行维护费1.35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合计1501.04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92.1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14.4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474.6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03.1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131.3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92.31%,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07.3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2.01%。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9年本部门车辆14台,245.78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套)。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2019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

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说明

2019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决算274.82万元。

七、绩效评价情况

(一)部门整体绩效实现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障各项人力社保工作正常开展,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实现情况主要体现在促进了各项人力社保工作有序开展,发挥了财政资金对人力社保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落实好相关人力社保政策,提高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对2019年度部门项目支出实施绩效评价,评价项目13个,涉及金额117264.9345万元。我部门总体评价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内容明确、目标清晰,预算内容与实施目标一致。项目的实施及资金的投入能够保障各项人力社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很好的落实相关人力社保政策,提高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朝阳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福利养老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朝阳区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福利养老金项目”是依据《北京市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北京市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养发【2008】16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城乡的工作要求,在遵循与朝阳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下,结合朝阳区经济发展和老龄化实际情况而设立的。目的是实现及时足额发放和100%全覆盖,以保障朝阳区内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残有所助,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促进区域居民整体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促进区域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项目的实施确保了朝阳区两万余名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和谐朝阳建设,得到了较高的群众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八、专业名词解释

1.“三公”经费:是指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