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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开出全市首例“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未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罚单!

日期:2021-03-08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自2020年5月1日实施《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以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工作,不断提高科技化水平,加强日常执法监管。近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作出全市首例“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未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现场回顾

现场检查

2021年2月5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北京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了该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车辆台账。《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显示该单位尾气排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为靳世飞,车辆台账显示注册车辆数为71辆。

全市首例处罚

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办公平台导出的检查记录显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为43辆,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占注册车辆数量的60.56%。10台车辆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分别达到五次以上,其中两辆车受到处罚的次数分别达到九次。

德邦北京分公司尾气排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未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完成新条例全市第一笔该条款处罚。

法律依据

《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此案件是朝阳区在积极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过程中发现的首例“重点行业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未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此类违法行为的全市首例处罚。

下一步,朝阳区将继续以《条例》为工作抓手,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推进日常执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