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将有4项行政处罚权下放街乡
日期:2020-05-08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从7月1日起,北京431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涉及朝阳区生态环境局4项行政处罚权。
背 景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共计431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根据《决定》,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一项
对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7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法行为判定
1.产生异味或者废气,没有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
2.产生异味或者废气,设置了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但处理装置没有正常运行。
执法对象
一是从事服装干洗经营者;二是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经营者。餐饮企业、医院、宾馆饭店等均不在执法的范围内。
第二项
对不使用清洁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判定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单位,未使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的范围包括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等,而非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
执法对象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工业企业、汽车修理等不属于执法对象范围。
第三项
对工业企业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工业企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违法行为判定
工业企业的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产生扬尘的物料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没有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并有效覆盖,产生扬尘污染。
执法对象
工业企业。
第四项
对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规定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判定
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干扰周围生活的判定是有无投诉举报。
执法对象
包括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属于上述范围的均为执法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