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监督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不仅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清单和履职要求,更通过明确监督追责的刚性约束,为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行为划定了清晰的底线和红线,形成了“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管理闭环,为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推动执行的关键在于监督。监督的目的是督促激励各级领导干部从政治高度深刻理解责任要求,以奖惩分明、奖优罚劣激励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近年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实践充分证明,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层层传导压力,倒逼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积极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从“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的转变。《责任制规定》专章设置监督追责条款,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监督制度形成有机衔接,明确5种追责情形,构建起权责清晰、问责有力的监督体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落实《责任制规定》,明确责任,把握监督重点,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监督要坚持目标导向。地方发展决策部署及其确定的目标直接关乎一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质量,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要监督地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布局等重大决策是否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是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决策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同频共振。要坚决防止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沿着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的正确轨道前进。
监督要坚持问题导向。当前,美丽中国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要监督在产业转型升级、能源结构调整、交通结构优化等重点领域能否有力有效解决绿色转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督促各部门各行业将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落到实处。监督能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为绿色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能。
监督要坚持效果导向。生态环境质量是检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的核心指标之一。推动地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要监督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度,群众反映强烈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情况等,确保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群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强化监督结果运用转化。考核评价是领导干部行为的指挥棒、风向标,要将监督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考核管理和选拔任用中。要按照《责任制规定》要求,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加大考核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力度。同时,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责,对表现突出的要予以激励表彰。通过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推动形成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鲜明用人导向,充分调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责任制规定》出台为契机,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以严实的作风、有力的举措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让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