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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住建委于近日对两家施工单位和两名注册建造师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4-03-05 11:38 来源:区住建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近日,朝阳区住建委根据北京市住建委有关部门交办案件线索,对朝阳区两项建设工程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案工程两家施工单位和两名注册建造师作出行政处罚。

1.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6号的(A楼)内科病房楼等15项(北京华信医院改扩建工程(二期综合楼))(A楼及地下室1)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注:该工程属于大型规模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齐某)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024年1月18日,朝阳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齐某作为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在该公司施工的“朝阳区酒仙桥一街坊6号的(A楼)内科病房楼等15项(北京华信医院改扩建工程(二期综合楼))(A楼及地下室1)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中执业。当事人齐某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建筑工程)。上述房屋建筑防水工程(单项工程)合同总额为2228411.83元,属于《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大型规模工程。当事人齐某已超出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从事执业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2024年1月16日,朝阳区住建委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齐某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拱辰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30-L03-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30-L03-03地块A62社区养老设施用地、30-L03-04地块A334基础教育用地、30-L03-05地块U12供电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住宅楼等24项)项目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工程(注:该工程属于大型规模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田某)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2月20日,朝阳区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田某会作为北京拱辰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在该公司施工的“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30-L03-01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30-L03-03地块A62社区养老设施用地、30-L03-04地块A334基础教育用地、30-L03-05地块U12供电用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住宅楼等24项)项目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工程”中执业。当事人田某会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建筑工程)。上述房屋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单项工程)合同总额为5102001.21元,属于《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大型规模工程。当事人田某会已超出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从事执业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2024年2月28日,朝阳区住建委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田某会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单位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以及上述人员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朝阳区住建委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记分处理和行业通报。

朝阳区住建委提醒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引以为戒,切实强化主体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确保依法、规范、安全、优质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