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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终盘点——朝阳区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01-06 10:53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2年,朝阳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坚持严的主基调,不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排污单位的守法意识,加强警示教育,现公布一批重点领域常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请相关单位自查自纠,自觉抵制违法行为。

案例1

污水直排树林,单位相关责任人被拘留!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牌坊村路的某文化创意园随意排放污水。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园区自行用一根水龙带连接塑料管将收集隔离池内污水排放至园区北侧树林土坑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该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案例2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这家公司被处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工体南路一工程施工工地进行检查,对现场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即液压挖掘机、履带式液压挖掘机的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结果显示,该工地使用的上述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分别为1.25m-1,1.38m-1,违反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规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当事人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朝阳区全部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挖掘机(额定净功率大于等于37KW的第三阶段及以后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为0.50m-1、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的第三阶段及以后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为0.80m-1)。排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此项规定。

案例3

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餐饮企业被处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来到霄云路上的一家餐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后厨在烹制食品过程中,油烟净化器设备未开启,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未经任何设施净化,直接排放,因此视同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饮单位规定期限前改正。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当事人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单位应当购买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器、规范安装油烟净化器、定期清洗油烟净化器,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案例4

闲置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这家公司被处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雅秀北路某施工工地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工地处于正常施工状态。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轮式装载机机械排气筒与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未连接,闲置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未确保装载的控制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三是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案例5

风机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这家公司被处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酒仙桥北路的某单位研发实验室风机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噪声报告值为67 dB(A),该实验室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为2类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昼间)排放限值60dB(A),因此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根据不同类型的风机,可以通过安装隔声罩,消声器,或者隔声房等措施来降低风机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的声环境的影响。在设计风机降噪方案时一定要对设备的运行原理,设备的运行功率,排风方式等等,前期要做详细的记录和勘查。设计好的隔声罩在满足隔声降噪效果的前提条件下,还要考虑设备的设备的维护维修,通风排气散热,因此隔声罩要预留通风散热口,在通风散热口还需要安装消声器,这样可以减少噪声通过通风散热口向外排放。同时消声器的设计也要满足风机的排风,消声器设计不合理会影响设备的运行。如果风机的噪声有低频噪声,那么还需要做减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