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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能发〔2019〕1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12-27 10:26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社能发〔2019〕1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中“把促进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特制定《北京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对接企业,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补贴流程,加强宣传动员,强化指导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全面推动实施。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深化校企合作,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过程,提升培训实效,促进更高质量就业。

    做好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是政府、企业、培训机构的共同责任,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推广工作。

    附件:北京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精神,保障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在我市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原则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校企合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它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形成政府政策激励引导、企业为主组织实施、院校广泛参与、广大职工踊跃参加的技能人才培训氛围。2019-2020年,全市培训1万名左右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之后根据需求适时调整规模。

    ——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区根据产业布局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年度计划,将符合条件的参与学徒培训企业、培训机构目录,通过全市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实行服务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确保我市学徒培养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工作流程科学简便快捷、监督管理贯穿始终、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范围与条件

    为保障培训质量,促进稳定就业,参与学徒培养工作的企业、培训机构、学徒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条件

    1.企业类型包括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以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3.符合首都“四个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的十大高精尖产业、生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学徒培训,应得到优先支持。

    4.企业申报培训岗位应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内;企业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培训机构条件(含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培训职业(工种)应有相应的培训标准和教学计划。

    3.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学徒条件

    1.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2.新招用或新转岗职工有技能提升愿望。

    3.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训对象,学徒培训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统筹管理全市学徒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学徒培训相关政策,提供服务保障和指导监督。负责发布培训企业、培训机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负责编制全市学徒培训补贴预算和补贴资金申请。制定“学徒制培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第三方进行资金审计。根据需要开展调研和宣传工作。

    (二)市财政局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根据市人力社保局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资金,并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负责辖区内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对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培训机构、学徒和培训开班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负责制定本区年度学徒培训计划及参与学徒培训企业培训补贴申报工作。按照“学徒制培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开展学徒培训绩效评价。

    (四)企业职责

    组织学徒培训实施工作,联合培训机构确定培训目标、制定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和评价,建立企业学徒激励机制和导师聘任制度。

    企业应与学员签订《企业新学徒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培训期待遇和学员义务等内容;与培训机构签订《企业新学徒培训合作协议》,明确企校双方完成培训任务的权责、合作期限、培训任务、培训实施进程与方式、培训内容、质量评价、培训时间、培训费用、支付方式、资源保障等内容。

    (五)培训机构职责

    组织建立学徒培训体系,建设信息化学习课程和学习管理平台,履行合作协议相关内容,对学徒学习过程进行管理,联合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和绩效考评。

    四、内容与实施

    (一)建立学徒培训管理制度

    培养目标:新学徒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训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培养内容:企业主导确定培训任务。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培养方式: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方式,企校共同承担培训任务,在企业主要通过导师带徒方式提升岗位工作能力,在机构主要采用“一体化”培训方式强化学徒专业知识。

    (二)建立学分管理制度

    企业新型学徒培训采取学分制管理。总学分由集中培训学分与岗位训练学分两部分构成,明确学制学分及学分计算办法; 建立与学分制配套的选课制度,合理确定比例,建立学分互认、学分奖励机制,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加强过程质量监控。

    (三)建立双导师制度

    选拔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和院校优秀“一体化”教师担任学徒培训任务,建立企业导师与培训机构教师的选聘、培训、激励、考核管理制度。

    1.企业导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和实践操作指导能力。

    (2)具有5年以上与指导岗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3)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培训机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课程开发和教学经验,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操作技能。

    (2)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

    (3)具有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开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的可适当放宽。

    (四)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徒培训应明确学习期限、请销假、成绩考核,学籍异动等项规定。企业应根据规定建立学徒培训档案,记录各阶段学习情况。

    (五)建立教材管理制度

    学徒培训教材实行目录制管理,其中工匠精神、职业素养等公共类课程,要选用统发教材;专业类课程优先选用企业新型学徒制统编教材。

    (六)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学徒培训期满,校企联合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培训合格的,核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或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合格证书。参加鉴定考核合格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

    (七)建立补贴经费管理机制

    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学徒培训补贴。按类别、等级确定补贴标准。拨付给企业的补贴资金应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

    (八)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培训情况,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成本及培训效果进行专项审计。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认定

    拟申请参加学徒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3月和9月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上传到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汇总,形成全市学徒培训企业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开班与学籍建立

    进入学徒培训目录的企业即可组织招生报名工作,并在开展培训前10个工作日将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制培养方案;企业与培训、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合作和培养协议;学徒名单;劳动合同证明等)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建立学籍、开班。

    (三)实施过程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学徒培训总体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企业和培训机构进行督导,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处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区人力社保局、企业、培训机构、学徒培训实施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

    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根据培训期限分两次进行。按照补贴资金流程,在培训开班后进行首次补贴资金申请预拨,剩余部分,在培训结束后进行。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

    1.对于参加学徒培训人员,按普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分为两种类别,分别建立中级、高级2个等级的培训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职业类别

 

职业等级

 

补助标准(元/人年)

 

普通

 

中级

 

5000

 

高级

 

6000

 

急需

 

中级

 

7000

 

高级

 

8000

 

    2.符合首都十大高精尖产业、生产服务业、生活服务业、文化创新产业等建设“四个中心”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方向的培训职业(工种),确定为急需紧缺类职业(见企业新型学徒急需职业目录表)。

    3.对于进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培训合格的按标准全额补贴;对于普通类职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的,按标准全额补贴;对于普通类职业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85%给予补贴。对于培训不合格者,不予补贴。

    对参加学徒制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二)补贴资金的列支渠道

    企业新学徒培训所需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计提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补贴资金先预拨50%,培训工作完成后,按照实际参培人数及培训效果,拨付剩余资金。

    (三)补贴资金办理程序

    1.参与新学徒培训企业,要将培训合格人员材料汇总后,

    于每年6月5日、11月5日前,向所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传以下信息并提交纸质材料。

    (1)补贴资金申请、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

    (2)《企业新型学徒补贴资金申请(首次)》或《企业新型学徒补贴资金申请(末次)》;

    (3)《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徒名单》。

    2.区人力社保局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存档,并于每年的6月15日、11月15日前,将下列信息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市人力社保局并提交纸质材料。

    (1)补贴经费申请及《XX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申请(首次)》或《XX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末次)》;

    (2)审核后的《企业新型学徒补贴资金申请(首次)》或《企业新型学徒补贴资金申请(末次)》;

    (3)审核后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徒名单》;

    (4)社会公示截图。

    市人力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向社会公示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流程核拨经费。

    (四)规范管理

    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培训机构要健全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提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资金申请、使用专账,建立申领补贴人员相关信息台帐,对申请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存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培训补贴的单位,由人力社保局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培训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串通,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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