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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日期:2022-01-04 18:39 来源:区房管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张庚臣:

本机关向你送达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朝政房征补字〔2021〕02号)。因你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视为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朝阳区呼家楼新街大院4号楼1层3门61-62房屋腾空(包括未登记建筑),交由区征收中心拆除。为你提供丽景嘉苑项目房源中的87.5平方米一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房屋购房款从应获补偿款中扣除。自搬入该房屋后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你自行支付。

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时,按照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结算购房款,办理结算手续时需将上述房屋腾空交回征收中心。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三日内有权向区征收办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及权利,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