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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日期:2021-01-21 14:44 来源:区房管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吴丽平:

朝阳区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对朝阳区分钟寺桥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房项目依法作出朝政房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该项目正式签约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9时至2014年12月31日中午12时止,后签约期延至2015年2月15日中午12时。你与征收事务中心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朝政房征补字〔2020〕20号)。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饮马井村45号一排2号,你在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确定一种补偿方式。同时与征收事务中心办理搬迁补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补交房价款。逾期未确定补偿方式,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你提供本项目3-3#号楼2单元502号,建筑面积为54.52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期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提供大兴区新安里小区20号楼6单元201号房屋作为周转房。自搬入该房屋后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你自行支付。你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由征收事务中心拆除,办理搬迁补偿手续后,搬入上述周转房屋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期届满即视为送达。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履行该决定,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刊登之日,朝阳区人民政府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分钟寺西北侧地区回迁安置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硕

联系电话:6418613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