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朝政房征字〔2026〕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088地块施工项目属于国家机关团体用地,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决定及《088地块施工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该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朝阳区和敬路7号院,紧邻机场第二高速辅路、和敬路、管庄路。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北京中海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签约期限为15日,具体期限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另行通知。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按照《088地块施工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本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088地块施工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1日
附件
088地块施工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088地块施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位于朝阳区和敬路7号院,具体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房屋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按照选定评估机构流程,最终确定北京中海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现状房屋有明显变化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以不超过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书面说明文件,经区房屋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上述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未登记建筑(房屋),权利人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明,且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区房屋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给予被征收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确认实际用途改变,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用途改变。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权面积确定。
上述被征收土地的认定以房屋征收部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二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搬迁费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按权属证明记载用途或以区房屋征收办公示的认定结果用途为准。
工业用途房屋(含仓储):3元/平方米·日;
商业、教卫、文娱等其他用途房屋:5元/平方米·日;
临时补偿期限为4个月,一个月按30日计算。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情形,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现状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本项补偿。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二条 货币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被征收人货币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移机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助。
被征收人要求按照据实情况补助,并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复印件的,审核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第十四条 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签署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声明,并按约定完成交房(包含未登记建筑〈房屋〉)的,按照测绘单位确定的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主动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在正式签约期内完成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主动签约奖。
第十六条 按期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或支持工作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按期交房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签约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不予补偿或者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回补偿(包括补偿、补助、奖励款项)。
第十八条 区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房屋后移交区房屋征收中心,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供热等关止或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地产价值补偿及装修、设备、附属物补偿)的增值税,领取补偿款时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本方案中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领取补偿款时提供企业加盖印鉴的自制收款凭证。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房屋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房屋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房屋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房屋征收部门可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区房屋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