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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南口至光华路段)工程光华路站1号施工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6-06-11 14: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南口至光华路段)工程光华路站1号施工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的规定,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布了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南口至光华路段)工程光华路站1号施工用地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为期30日。在此期限内,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共收到1户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方面反馈意见,现将被征收人提交意见汇总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人提交意见情况

1.房屋用途补偿按照实际用途给予适当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确补偿标准。

3.未登记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4.增加工业特别补助。

二、说明及《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公众提出的反馈意见,归纳说明如下:

1.规范方案第六条被征收人的认定表述

《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且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并登记手续或者办理周期较长影响征收进程,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具有隶属关系的,由其中的上级单位确定权利归属,认定被征收人。

2.依据经营现状,明确方案第十条第五款停产停业损失标准

征收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可按照2325元/平方米补偿标准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相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因被征收人存在多个办公经营场所,被征收房屋地址与被征收人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以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3〕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被征收人经营现状情况,增加第十四条工业用途房屋特别补助

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改变原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征收人应提供相应审批文件或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确认房屋实际用途改变,经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公示认定、处理结果,对确认用途调整的房屋,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被征收人工业用途房屋特别补助。工业用途未发生改变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4.依据未登记调查核实情况,结合全区其他非住宅方案奖励范围,将认定为未登记房屋纳入方案第十五、十六条奖励范围

5.规范方案第十八条表述,明确领取补偿款需开具凭证和票据

被征收人应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地产价值补偿及装修、设备、附属物补偿)的增值税,领取补偿款时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本方案中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领取补偿款时提供企业加盖印鉴的自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将银行进账单作为附件入账。

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依据征收决定同步公示修改后的《北京市郊铁路东北环线(南口至光华路段)工程光华路站1号施工用地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