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朝政房征字〔2026〕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决定及《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住宅房屋: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满足附带条件纳入征收范围详见附件2。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为六里屯街道办事处用房、北京甜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用房、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公厕。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北京中海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住宅房屋签约期限自2026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为期10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按照《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本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非住宅房屋签约期限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1.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
2.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满足附带条件纳入的征收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9日
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现状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符合本方案要求的被安置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六里屯街道,征收范围为:东至朝阳衬衫厂、南至现状朝阳园路、西至甜水园街、北至马道口冷库,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满足附带条件纳入征收范围详见附件2。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受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委托六里屯办事处组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经过协商投票,选定北京中海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评估机构。
第六条 征收决定、预签生效比例、生效条件
(一)征收决定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委托征收中心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二)生效比例
本项目以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结果公示的被征收人为基数,按户计算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具体生效比例为97%。
(三)生效条件
1.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3.本项目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以征收部门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时点的评估价格存在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第八条 甜水园二期房改带危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及北京地铁6号线一期、14号线一期换乘车站甜水园站中被拆迁人,依据京建朝拆许字〔2010〕165号、京建朝拆许字〔2010〕16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签署《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未选择化解安置,经被拆迁人申请,区政府授权化解主体同意,在被拆迁人签署书面文件后,按原被拆迁房屋标准参照本方案标准同步补偿。
有相关法律文书证明《回迁安置房购房合同》确定的被拆迁人签署认定有误,不可化解的,被拆迁房屋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安置,计入生效比例基数。其余按本方案签署的协议,不计入生效比例,原房屋已部分被安置补偿或化解,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完全退回原房屋的,继续由区政府授权化解主体按化解方式安置,最终以化解主体确认名单为准。
第二章 承租公房补偿
第九条 承租公房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承租公房被征收房屋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簿均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公房依据区级固定资产台账或过往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按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以住宅用途认定。
历史租赁住宅变更为工商企业租赁的,按房屋所有权人最终出具的认定材料认定房屋用途。
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没有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结合实际用途认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未进行房改售房的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统一标准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并出具确认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未出具确认材料的,按实测面积进行认定;如有认定材料与现状或登记情况明显不符的,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3.房屋所有权人未分配公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减去已确定承租部分确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依照房屋所有权人相关证明文件确认。
(三)征收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房承租人对建筑面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调查结果公示期限内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由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核实后确定,逾期未提交的或者经审核所提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以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四)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面积、用途、使用人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同入户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认定为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的,按本方案补偿;认定为未登记建筑且与承租公房有关联的(以下简称“关联未登记建筑”),给予被征收人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认定为未登记建筑且与被征收房屋均无关联的(以下简称“无关联未登记建筑”),给予实际使用人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条 承租公房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改售房工作的,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购房人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所有权人以书面意见明确不再进行房改售房的,以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认定材料确认的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重置成新价并对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以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意见为准。
(三)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新承租人后,按照上述规定认定公房被征收人。
原承租人家庭成员无法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承租人的:
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的符合公房变更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以一致意见结果确定的家庭成员认定为被征收人;
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无符合公房变更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以名下无房且长期实际居住在本址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人员认定为被征收人。
(四)承租人未能预签、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已故承租人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配合征收工作的,征收部门可以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征收补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指定管理单位/区政府授权实施主体对承租人或者公房实际居住人另行安置。
(五)一个租赁关系的承租公房被征收人为一户,以调查结果公示为准,未分配公房合并按一户处理。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
承租公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房屋所有权人明确扣减房屋重置成新价款的,在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后相应扣减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未分配公房(不含第十条第四款)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承租公房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承租公房房屋产权调换
(一)调换原则
公房被征收人在调换房源中选择房源按对应系数进行调换,调换面积加上对应的改善面积计算最大可选房面积,在最大可选房面积内最多调换两套安置房,可选两套的可在相同系数房源内兼选。安置信息见表1,计算方式如下:
调换面积=(认定建筑面积×平房容积率修正系数1.3+补助面积12㎡)×所选调换房源的调换系数。
最大可选房面积=调换面积+所选房源对应的改善面积。
表1:承租公房调换原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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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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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子湾
百安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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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各庄
东方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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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宝成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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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庄户
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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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庄户
丽景嘉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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垡头
祈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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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坝
金泽家园
金驹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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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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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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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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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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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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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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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结算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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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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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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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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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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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算方式
1.调换面积内不结算差价,改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改善结算价格结算。
2.实际选房面积不足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除以所选房源调换系数,按照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给予结算;同时,按照所选房源对应的改善面积,给予不足改善面积结算。
剩余补偿款=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调换面积-实际选房面积)÷调换系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房源对应改善面积×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
3.在最大可选房面积内,实际选房面积大于调换面积,剩余不足改善面积部分的按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给予结算。
剩余补偿款=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最大可选面积-实际选房面积)×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实际选房面积-调换面积)×改善结算价格
第三章 自有房屋补偿
第十四条 自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及面积的认定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上世纪90年代经房管部门普查统计过房屋信息并建立底册,以及在底册平面图内自行建设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城市无证住宅房屋,属于本方案确定的自有房屋。
综合考虑历史因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征收部门根据底册平面图结合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影像图,对测绘部门出具的首层有效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进行确认,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有效建筑面积以外的房屋认定为关联未登记建筑,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部门在现场进行调查结果公示,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调查结果公示确认的公示期限内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或者经审核所提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以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十五条 自有房屋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以底册登记房屋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底册登记所有权登记人为多人的,或底册登记中明确记载为两个独立院落且在原底册登记前户籍已迁入本址的,独立居住、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分别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底册登记房屋权利人已故的,底册房屋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继承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继承人为多人的按共有认定为一个被征收人;底册房屋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继承人的,原则上按法定继承人认定为被征收人,继承人为多人的按共有认定为一个被征收人。
本着尊重历史,结合相关生效判例,底册房屋部分由全体继承人自行协商确认;底册平面图内自行建设的房屋,先行自行协商确认,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为保障房屋权利人居住权益,相关房屋权利人自愿签署自有房屋指认说明(以自然间为单位),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能够完成整体搬家交房的,按照指认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一个底册相关房屋权利人,已继承一个或多个自然间后继续继承其他自然间份额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一个被征收人为一户。按照上述条款认定后,被征收房屋仍为共有的,共有人不能单独作为被征收人进行认定,全部共有人作为一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存在房屋赠予的合并计算一个被征收人。最终以征收部门入户调查结果公示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自有房屋补偿方式
自有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可选择购买定向安置房源。
第十七条 自有房屋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 自有房屋产权调换
(一)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在调换房源中选择房源按对应系数进行调换。调换面积加上对应的改善面积,在最大可选房面积内调换,调换套数不能超过底册登记权利人及其子女的数量,相同系数房源可兼选,安置户型有限,选择一居室的限选一套。安置信息见表2,计算方式如下:
调换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所选调换房源的调换系数。
最大可选面积=调换面积+所选房源对应的改善面积。
表2:自有房屋调换原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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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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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子湾
百安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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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各庄
东方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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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宝成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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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庄户
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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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庄户
丽景嘉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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垡头
祈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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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坝
金泽家园
金驹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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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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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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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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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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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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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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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结算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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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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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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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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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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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算方式
1.调换面积内不结算差价,改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改善结算价格结算。
2.实际选房面积不足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除以所选房源调换系数,按照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给予结算;同时,按照所选房源对应的改善面积,给予不足改善面积结算。
剩余补偿款=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调换面积-实际选房面积)÷调换系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房源对应改善面积×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
3.在最大可选房面积内,实际选房面积大于调换面积,剩余不足改善面积部分的按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给予结算。
剩余补偿款=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最大可选面积-实际选房面积)×不足改善面积结算价格-(实际选房面积-调换面积)×改善结算价格
第十九条 自有房屋定向安置
为解决自有房屋被征收人家庭购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有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如下原则进行购房。定向安置房价格见表3:
(一)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总额范围内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产权调换房源定向安置,其中选择购买黑庄户丽景嘉苑、东坝金驹家园、金泽家园房源的不能超过底册登记权利人及其子女的数量(购买金驹家园、金泽家园房源的一居室限制购买一套),底册登记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不计入数量。
(二)被征收人存在法院生效判决、公证遗嘱等有效法律文书对自有房屋进行分割的,以及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自行分割(分割结果最多不能超过底册登记人及其子女数量,底册登记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不计入数量)并签署相关文书,按照整体补偿分别安置的原则购买安置房。购买房源的套数原则为分割面积对应货币补偿款不足购买一套安置房的,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并需按照成本价补足差价,分割面积对应货币补偿款范围内可购买多套安置房的,可在货币补偿款范围内自行购买两套安置房。
为方便被征收人解决家庭纠纷,评估机构就被征收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可将奖励补助自行分割后按照分割份额分别签约并各自选房,但需在整院完成签约交房并完成审计后,再进行安置结算。
表3:自有房屋定向安置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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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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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子湾
百安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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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各庄
东方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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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乡
宝成雅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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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庄户
定南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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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庄户
丽景嘉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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垡头
祈东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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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坝
金泽家园
金驹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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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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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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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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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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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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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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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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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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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补偿
第二十条 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偿款每月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月发放,发放期限为4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补偿款每月不足6000元的,按照6000元/月发放。发放期限为6个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并实际经营。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纳税凭证。符合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无纳税情形的提供征收决定发布前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房屋征收部门按经营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五章 选房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选房顺序
本项目由征收部门组织按批次摇号选房。签约意向期签订签约意向声明书,预签约期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按约定期限完成交房的为第一批次;未签订签约意向声明书,预签约期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决定作出后按约定期限完成交房的为第二批次;征收签约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第三批次,因家庭矛盾和其他原因选择搁置家庭争议,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交房的,可进入第三批次;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交房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统一选房期结束后,征收部门有权对本项目房源进行调配,用于本区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拟登记权利人条件
(一)有北京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本人未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申请、购买、承租过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等);
(二)已取得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正在进行轮候的,须在选房前退出并提交书面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安置房屋拟登记权利人原则上为被征收人本人,本人提出申请可转移登记到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或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
(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房屋安置事宜的,安置房屋应登记在被监护人名下。
第六章 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仍居住困难,被征收人存在成年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关联未登记建筑内,经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申请,现场公示无异议,可以对接一套金泽家园、金驹家园或丽景嘉苑两居室以下(含两居室)房源,供长期居住关联未登记建筑内家庭成员购买缓解其居住困难。购买指标家庭成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在册户籍,经被征收人(权利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指认,由征收工作人员现场录制居住影像资料并由社区进行见证;
2.购买指标家庭成员包括被征收人的子女及兄弟姐妹,以申请家庭为单位(本人及配偶)且书面声明北京市内无房;
3.被征收房屋及关联未登记建筑均按期完成交房。
居住在无关联未登记建筑的实际使用人参照上述条款对接指标安置。参照执行有困难的由征收部门以最小面积房源予以安置,不再享受本方案第二十七条住房保障补助。
上述住房保障提供后,仍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补助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建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旧城区改建补助,补助标准为25万元/户。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自行购房补助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签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有房屋被征收人不选择对接房源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认定建筑面积的30%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或定向安置房源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定向安置的房源为非全装修标准的,按所选房源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房源装修状况以征收申请单位提供筹集的房源信息为准,由征收部门公布。
第二十七条 住房保障补助
为缓解住房困难保障家庭的压力,经现场公示无异议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方案第六章“住房保障”范畴的,一次性给予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30万元的住房保障补助,该住房困难家庭不享受本方案被征收人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
第二十八条 移机费补助
征收部门按3000元/户的标准统一补助。如被征收人认为统一补助不足的,应当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全部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补充,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助。标准如下: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第二十九条 未登记建筑配合拆除补助
对于本方案中的“关联未登记建筑”及“无关联未登记建筑”,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或支持征收工作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情况调查结果》公示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关联未登记建筑”或“无关联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800元/平方米的未登记建筑配合拆除补助。
第八章 奖励
第三十条 速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前15日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10万元/户速签协议奖励;15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日递减2000元奖励,减完为止。
第三十一条 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10万元/户的工程配合奖。
第三十二条 按期交房奖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和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最迟交房日期前完成交房的,可享受4万元/户按期交房奖;比最迟交房日期提前15天完成交房的,可享受7万元/户按期交房奖;比最迟交房日期提前30天完成交房的,可享受10万元/户按期交房奖,以上奖励不可累计获得。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协议约定最迟搬家交房期限为签订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 搬家交房的可享受2万元/户按期交房奖。
第三十三条 签约比例奖
按照正式签约期限届满之日的本项目签约比例,确定被征收人签约比例奖。签约比例达到97%的,征收部门给予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2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签约比例达到98%的,征收部门给予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3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签约比例达到99%的,征收部门给予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4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签约比例达到100%的,征收部门给予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5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本项奖励不可累计获得。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已补偿的追回补偿,并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三十五条 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本补偿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签约时本方案中约定项目中选房、交房等未确定事项,在确定后签订结算协议。
第三十六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中心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确定的其他情况,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1.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
2.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满足附带条件纳入的征收范围
3.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红线外延静寺平房区及
甜水园东街7号楼西侧平房住宅房屋补充补偿方案
4.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红线外甜水园东街7号楼住宅房屋补充补偿方案
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甜水园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六里屯街道,征收范围为:东至朝阳衬衫厂、南至现状朝阳园路、西至甜水园街、北至马道口冷库。具体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入户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受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公开选定,北京中海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登记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相关证明材料认定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土地已经登记的,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土地登记证书与房屋登记证书用途不一致的,根据评估相关适用条件,采取房地分估形式的,土地价格按照土地登记用途进行评估。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未登记建筑(房屋),由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未登记建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登记建筑(房屋)按照测绘成果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收决定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委托征收中心组织住宅被征收人预签达到生效比例,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非住宅房屋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依照相关通知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三)搬迁费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如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提供搬家服务的,不再享受该项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按权属证明记载用途为准。
工业用途房屋:2元/平方米·日;
教卫用途房屋:2.5元/平方米·日;
临时补偿期限为4个月,一个月按30日计算。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参照《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的相关规定,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二条 货币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被征收人货币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特别补助
被征收人由评估机构按工业用途进行评估(含按照工业用途进行房地分估的),有相关材料证明实际用途已改变(如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范畴等),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特别补助。具体标准由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最高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
第十四条 移机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移机费补助。被征收人认为补助不足的,可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据实,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主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内主动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主动签约奖。
第十六条 提前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或支持征收工作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提前交房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密闭式清洁站及楼厕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拆迁涉及环卫中心所属厕所垃圾楼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已由被征收人安排相关人员用作居住使用,被征收人认可并确认了居住人员信息及建筑面积的,由非住宅被征收人申请,并由征收部门对非住宅实际居住人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参照本项目住宅补偿方案中,住房保障条款对居住人进行住房保障安置,并扣除非住宅被征收人房屋中相应面积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地产价值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的增值税,领取补偿款时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本方案中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领取补偿款时提供企业加盖印鉴的自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将银行进账单作为附件入账。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征收部门可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