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的规定,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布了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1月9日,为期30日。在此期限内,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收到非住宅被征收人针对征收政策、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书面提交了反馈意见。现将被征收人提交意见汇总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人提交意见汇总
(一)关于场地用途及土地收回审批手续的意见
北京交运通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使用场地是交通运输部、市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二级货运枢纽站,不经原批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使用场地是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收回。
(二)关于补偿方案中已明确的补偿、补助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意见
补偿方案低估被征收人土地被占用的未来经营损失,且在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方法计算的补偿标准,且低于其他区县近年来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按照征用土地2005年投入的各项前期费用和建设费用的复利现值、剩余年限经营收入损失以及综合计算被征用土地补偿应该在6亿元左右。
二、关于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反馈说明
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反馈说明内容如下:
(一)关于场地用途及土地收回审批手续的意见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东苇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故由朝阳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补偿方案中已明确的补偿、补助标准过低,未能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意见的说明
项目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移机费补助”和“提前交房奖励”等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均严格依法依规制定,不存在过低问题。
特此通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