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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日期:2026-03-25 09:00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政房征字〔2026〕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符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决定及《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该项目酒仙桥段征收范围共划分为五个区域,其中:

 

 

区域一:包含两个地块,地块一西起亮马河北路规划红线东至规划红霞一街道路中线南起酒仙桥南路南侧边界北至规划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地块二由亮马河北侧红线和十二街坊14号楼西侧、南侧院墙栅栏所组成的三角形地块。

 

 

区域二:西起酒仙桥十二街坊12号楼西侧胡同;东至将台地区巡防保安大队北门东侧,四街坊甲4号楼东侧胡同;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三:西起规划酒仙桥东一路路西东至三街坊南侧停车场东侧边界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四:西起西十里居105号院东至酒仙桥四街坊20号楼东侧(郁金香公寓)南起酒仙桥四街坊20号楼南侧(郁金香公寓)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五:西起规划驼房营路路西东至酒仙桥街道与将台乡分界线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住宅房屋签约期限自2026年326日起至2026年49日止,为期15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本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非住宅房屋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1.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

 

 

 

 

 

 

 

 

 

 

 

 

 

 

 

 

 

 

 

 

 

 

 

 

 

 

 

 

附件1

 

 

 

 

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

 

 

工程酒仙桥段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以下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共划分为五个区域,其中:

 

 

区域一:包含两个地块,地块一西起亮马河北路规划红线东至规划红霞一街道路中线南起酒仙桥南路南侧边界北至规划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地块二由亮马河北侧红线和十二街坊14号楼西侧、南侧院墙栅栏所组成的三角形地块。

 

 

区域二:西起酒仙桥十二街坊12号楼西侧胡同;东至将台地区巡防保安大队北门东侧,四街坊甲4号楼东侧胡同;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三:西起规划酒仙桥东一路路西,东至三街坊南侧停车场东侧边界,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四:西起西十里居105号院,东至酒仙桥四街坊20号楼东侧(郁金香公寓),南起酒仙桥四街坊20号楼南侧(郁金香公寓),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五:西起规划驼房营路路西,东至酒仙桥街道与将台乡分界线,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具体地址以《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户籍的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用途确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簿均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没有规划用途或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结合实际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未签订房改售房合同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房改售房合同、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上标明的面积为使用面积的,按照使用面积的1.333倍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结果以本项目入户调查结果和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以书面意见明确不再进行房改售房的,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中确认的公房承租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认定的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

 

 

(二)公房承租人已故未办理承租人变更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确认新承租人,确认的新承租人为被征收人。原承租人已故家庭成员无法配合变更承租人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书面意见,参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认定为被征收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全体继承人能达成一致意见配合征收工作的,经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同意,可按一致意见确定的家庭成员认定为被征收人。

 

 

(三)公房承租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已故承租人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配合征收工作的征收部门可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为被征收人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或公房实际居住人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另行安置。

 

 

(四)被征收人的认定结果以本项目入户调查结果和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为准。

 

 

(五)在本方案中,一个被征收人认定为一户。

 

 

(六)代理

 

 

1.法定代理

 

 

被征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代为办理征收补偿相关事项。被征收人确无行为能力自主表达征收意愿或办理征收事宜的,经征收部门与属地社区见证,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家庭成员推举产生监护人。

 

 

2.委托代理

 

 

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委托代理人办理征收补偿事项的,被征收人及代理人应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书面委托书,并留存完整的影音资料;权利相关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认定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认定的结果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自有房屋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予以补偿;除本项目自有房屋外,认定为未登记建筑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五条给予被征收人(权利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补助,同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被征收人(权利人)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一律不予补偿。

 

 

(一)自有房屋

 

 

本条款所指认定为自有房屋的范围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酒仙桥街道八街坊3号楼东南侧平房区域(具体区域见附图)。

 

 

1.自有房屋的认定条件

 

 

1)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提供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摄像图中存在的房屋。

 

 

2)自有房屋应与周边承租公房无关联,房屋内存在户籍登记信息。房屋坐落参照房屋内户口簿首页户籍住址(地址)并经房屋实际居住人现场指认,且与第三人无权属纠纷的给予认定;有独立户籍住址(地址),但不能现场指认房屋或经指认后与第三人有权属纠纷的暂不予认定。相同户籍住址(地址)共同认定为一处房屋坐落。

 

 

同时符合本款第(1)(2)两个条件,认定为自有房屋。相同户籍住址(地址)共同认定为一处房屋坐落,按照一户共同补偿。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时仍不满足认定为自有房屋全部条件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并予以补偿,如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提前交房或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搬家交房的,可保留认定权益。

 

 

最终认定结果以征收部门现场公示为准。

 

 

2.自有房屋的被征收人认定

 

 

以房屋内有户籍且年满18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推举出一名或者多名具有亲属关系的相关权利人形成书面一致意见,认定为自有房屋的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以房屋实际居住人认定为自有房屋的被征收人。

 

 

3.自有房屋的面积认定

 

 

自有房屋实测后,以首层实测面积为基础,按照阶梯认定的原则计算认定面积,作为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①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在0-7平方米的,不予认定;②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大于7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32平方米的,按照实测面积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③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符合超出32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32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50%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与32平方米合并计算认定为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④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符合超出50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5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20%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与41平方米合并计算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⑤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符合超出10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0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10%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与51平方米合并计算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⑥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符合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5%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与61平方米合并计算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

 

 

计算方式:

 

 

实测首层房屋建筑面积为A、B、C、D、E、F。

 

 

情况①:0<A<7,则不予认定,不予补偿,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为0。

 

 

情况②:7<B≤32,则按照实测面积认定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为B。

 

 

情况③:32<C≤50,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则按照32+超出的部分×50%,即: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32+(C-32)×50%。

 

 

情况④:50<D≤100,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则按照41+超出的部分×20%,即: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32+(50-32)×50%+(D-50)×20%。

 

 

情况⑤:100<E≤200,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则按照51+超出的部分×10%,即: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32+(50-32)×50%+(100-50)×20%+(E-100)×10%。

 

 

情况⑥:200<F,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则按照61+超出的部分×5%,即:自有房屋的认定面积=32+(50-32)×50%+(100-50)×20%+(200-100)×10%+(F-200)×5%

 

 

未认定为自有房屋的未登记建筑按照本方案第十五条给予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补助,同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被征收人(权利人)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未登记建筑

 

 

1.未登记建筑的被征收人(权利人)认定

 

 

未登记建筑的被征收人(权利人)以该房屋实际权利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中确定的公房承租人进行认定。

 

 

2.未登记建筑的面积认定

 

 

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以测绘单位测量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承租公房的未登记建筑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中标明的建筑面积以外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按照本方案第十五条给予被征收人(权利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补助,同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被征收人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有房屋及未登记建筑的最终认定结果以征收部门现场公示为准。

 

 

 

 

第二章  补偿

 

 

第九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第十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的,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搬迁费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不足1200元/户的补足至1200元/户。

 

 

(三)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为150/平方米,不足4000/户的补足4000/户发放,自最迟搬家交房之日起一次性发放。

 

 

1.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期限为4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为6个月。因房源产权单位原因到期后未能办理入住手续的,由房源产权单位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可办理入住后的4个月,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入住的,房源产权单位无需继续承担相关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纳税凭证。

 

 

符合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无纳税情形的提供征收决定发布前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房屋征收部门按经营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五)移机费补偿

 

 

1.征收部门按照3000元/户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偿。被征收人要求据实补偿并能够提供载明被征收房屋地址或户籍在册人姓名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复印件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的,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偿: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即插即热型厨宝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2.电动汽车充电桩移机费:2000元/台。被征收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及被征收房屋本址充电桩现状照片,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源

 

 

征收部门提供5处现房产权调换房源,包括燕保百安家园(燕保·百安家园,以下简称“百子湾”)、翠成馨园D南区安置房项目(翠成馨园,以下简称“翠成”)、康惠园项目(以下简称“康惠园”)、黑庄户保障房项目房源(丽景嘉苑,以下简称“黑庄户”)、东郊农场项目房源(东方瑞平家园,以下简称“瑞平家园”)。

 

 

(二)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基础面积:平房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

 

 

2.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调换基础面积+补贴面积)×产权调换系数;

 

 

3.可购买面积=上浮面积+户型调节面积;

 

 

可购买面积按照结算单价(详见下表)据实结算;

 

 

4.最大可选房面积=产权调换面积+可购买面积,实际选房面积以选房确认单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5.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处产权调换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在最大可选房面积范围内最多调换两套安置房。

 

 

产权调换原则对照表

 

 

序号

 

 

产权调换房源

 

 

补贴面积(㎡)

 

 

产权调换系数

 

 

上浮面积(㎡)

 

 

户型调节面积(㎡)

 

 

结算单价

 

 

(元/㎡)

 

 

1

 

 

百子湾

 

 

12

 

 

1.3

 

 

28

 

 

5

 

 

12000

 

 

2

 

 

瑞平家园

 

 

12

 

 

1.75

 

 

30

 

 

10

 

 

9500

 

 

3

 

 

康惠园

 

 

12

 

 

1.76

 

 

30

 

 

4

 

 

9450

 

 

4

 

 

翠成

 

 

12

 

 

1.77

 

 

30

 

 

6

 

 

9400

 

 

5

 

 

黑庄户

 

 

12

 

 

1.97

 

 

35

 

 

10

 

 

8000

 

 

(三)结算方式

 

 

根据产权调换基础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调换面积不结算差价。实际选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大于部分依据结算单价据实结算;实际选房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除以产权调换系数乘以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剩余补偿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际选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产权调换剩余补偿款=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实际选房面积-产权调换面积) ×结算单价

 

 

2)实际选房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产权调换剩余补偿款=其他补偿+补助+奖励+〔(产权调换面积-实际选房面积) /产权调换系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

 

 

(四)选房顺序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内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完成交房的,由征收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以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摇号、选房时间以征收部门公布的通知为准。

 

 

(五)房源调配

 

 

本项目房源数量有限,部分房源选房数量不足的,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原则选择其他产权调换房源。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本项目剩余产权调换房源进行调配。

 

 

(六)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资格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源拟登记权利人限定范围为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或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为非自然人的,以该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拟登记权利人确认声明进行选房登记。

 

 

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产权调换事宜的,产权调换房屋应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

 

 

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北京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本人未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申请、购买、承租过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

 

 

2.已取得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正在进行轮候的,须在选房前退出。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三条 综合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25万元/户。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如所选安置房为未装修的,则按照选定产权调换房源建筑面积(以选房确认单确定的建筑面积认定)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如所选安置房为已装修的则不予该项补助。房源装修状况以房源手册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补助

 

 

被征收人(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签署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声明且按约定完成交房的,征收部门按照测绘单位确定的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权利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补助。

 

 

第十六条 货币补偿自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给予自行购房补助。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内完成签约并在最迟交房日期前完成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以下奖励被征收人因家庭矛盾等正当理由无法完成签约,但能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提前交房或在签约期限内主动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超出最迟交房日期交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以下奖励:

 

 

(一)工程配合奖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迟交房日期前完成交房的,被征收人享受10万元/户工程配合奖。

 

 

(二)速签协议奖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最迟交房日期前完成交房的,被征收人享受10万元/户速签协议奖。

 

 

(三)限期交房奖

 

 

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并在规定的最迟交房日期前完成交房的,可享受10万元/户限期交房奖;超出最迟交房日期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在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符合征收部门通知要求自愿提前交房的,增加5万元/户提前交房奖(未提前交房的不享受此项奖励)。

 

 

)签约比例奖

 

 

按照正式签约期限届满之日的签约比例,确定被征收人签约比例奖。签约比例达到100%的,征收部门给予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5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被征收人因家庭矛盾无法完成签约,但能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搬家交房的,纳入签约比例。

 

 

签约比例奖中所涉及的总户数以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公示的总户数为准,签约数以签约期结束后由签约系统确定的签约数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或受托人应当对签约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并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本补偿方案中给予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补助、工程配合奖、速签协议奖、限期交房奖和签约比例奖,在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房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结算协议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征收中心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按照本方案标准获得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项目征收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情况,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

 

 

 

 

附图:酒仙桥街道八街3号楼东南侧平房区域

 

 


酒仙桥街道八街坊3号楼东南侧平房区域

 

 

 

 

 

 

 

 

 

 

 

 

 

 

 

 

 

 

 

 

 

 

 

 

 

 

 

 

 

 

 

 


附件2

 

 

 

 

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

 

 

工程酒仙桥段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2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以下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共划分为五个区域,其中:

 

 

区域一:包含两个地块,地块一西起亮马河北路规划红线东至规划红霞一街道路中线南起酒仙桥南路南侧边界北至规划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地块二由亮马河北侧红线和十二街坊14号楼西侧、南侧院墙栅栏所组成的三角形地块。

 

 

区域二:西起酒仙桥十二街坊12号楼西侧胡同;东至将台地区巡防保安大队北门东侧,四街坊甲4号楼东侧胡同;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三:西起规划酒仙桥东一路路西,东至三街坊南侧停车场东侧边界,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四:西起西十里居105号院,东至酒仙桥四街坊20号楼东侧(郁金香公寓),南起酒仙桥四街坊20号楼南侧(郁金香公寓),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区域五:西起规划驼房营路路西,东至酒仙桥街道与将台乡分界线,南起亮马河北路南侧红线,北至亮马河北路北侧红线。

 

 

具体地址以《亮马河北路(东四环-机场第二高速)道路工程酒仙桥段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记载的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依据不动产权利人的上级有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征收人提供的上级有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确认意见(函)认定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

 

 

2.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不一致,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用途为工业类,改变原用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或上级有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确认房屋实际用途改变,由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征收部门公示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用途调整。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规自、住建部门批准文件或由不动产权利人的上级有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征收人提供的上级有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确认意见(函)确定,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征收部门公示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用途调整。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确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规自、住建部门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利人的上级有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被征收人提供的上级有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确认意见(函)及统计表上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现状房屋有明显变化与统计表上登记情况不一致的,以不超过统计表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出具书面文件,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征收部门公示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未登记建筑(房屋),权利人无法提供相关权属证明,且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按照本方案第十四条给予被征收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同时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房屋及装修、设备和附属物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章 补偿

 

 

第九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条 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搬迁费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50元/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按权属证明记载用途或以区征收办公示的认定结果用途为准。

 

 

工业仓储用途房屋3元/平方米·日;

 

 

商业、教卫、文娱等其他用途房屋:5/平方米·日;

 

 

临时补偿期限为4个月,一个月按30日计算。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非住宅企业)存在多个办公经营场所,被征收房屋地址与被征收人(非住宅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的,以被征收人(非住宅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一条 货币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5%给予被征收人货币专项补助。

 

 

第十二条 工业用途房屋特别补助

 

 

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改变原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审批文件或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确认房屋实际用途改变,经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公示认定、处理结果,对确认用途调整的房屋,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原用途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50%给予被征收人工业用途房屋特别补助。工业用途未发生改变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第十三条 移机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6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助。

 

 

被征收人要求按照据实情况补助,并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复印件的,审核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

 

 

第十四条 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签署同意拆除未  登记建筑(房屋)声明,并按约定完成交房(包含未登记建筑房屋)的,按照测绘单位确定的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以8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主动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后,在正式签约期内完成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认定的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主动签约奖。

 

 

第十六条 按期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或支持工作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经认定的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平方米的按期交房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签约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并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房屋后移交区征收中心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征收部门可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