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朝政房征字〔2025〕1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朝政房征字〔2025〕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广渠东路车辆段项目符合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决定及《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广渠东路车辆段项目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依据市政府会议精神,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朝阳区广渠路1号内,优先启动车辆段项目,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红线,南至祥龙·佰仓汇南围墙,西至祥龙·佰仓汇西围墙,北至祥龙·佰仓汇北围墙。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北京新兴宏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项目非住宅房屋签约期限自2025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为期20日。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按照《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广渠东路车辆段项目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达成《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广渠东路车辆段项目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本机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广渠东路车辆段项目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
附件
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广渠东路车辆段项目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3〕4号)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轨道交通28号线(CBD线)工程广渠东路车辆段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
按照市政府会议精神,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朝阳区广渠路1号内,优先启动车辆段项目,东至规划红线,南至祥龙·佰仓汇南围墙,西至祥龙·佰仓汇西围墙,北至祥龙·佰仓汇北围墙。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与被征收人协商方式确定北京新兴宏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
2.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工业类,改变原用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区政府责成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以征收部门公示的认定、处理结果确定用途调整。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现状房屋有明显变化与登记情况不符合的,以不超过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原则,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以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为原则,按实际测绘面积确定。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未登记建筑,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由征收部门进行实际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按照测绘成果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和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及使用权面积为依据,根据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以测绘机构出具土地测绘面积为准。
第二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搬迁费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以权属证书记载用途为准。工业用途房屋:3元/平方米·日;临时补偿期限为4个月,一个月按30日计算。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参照《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1440元/平方米。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二条 移机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助。
第十三条 工业类用途房屋特别补助
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改变原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征收部门根据本方案进行公示认定、处理结果,对确定用途调整的房屋,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原用途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被征收人特别补助。
第十四条 货币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被征收人货币专项补助。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配合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满足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条件完成征收范围内全部房屋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平方米的配合交房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地铁28号线广渠东路车辆段片区城市更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满足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条件完成征收范围内全部房屋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00元/平方米的支持地铁28号线广渠东路车辆段片区城市更新奖励。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配合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满足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条件完成征收范围内全部房屋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00元/平方米的重点工程配合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签约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时,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房屋后移交征收部门。
第二十一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存在国有企业职工居住情形的,经被征收人认定的职工住房人员清册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级单位批复意见、未享受保障房证明、房改售房或福利分房人员清册等相关文件),经征收部门审核通过后,参照近期相关项目国有企业宿舍腾退的方式,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提供安置房源,国有企业负责对职工进行安置,涉及腾退职工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国有企业承担。职工住房涉及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不再给予补偿、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征收部门可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