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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日期:2023-07-15 12:50 来源:区住建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政房征字〔2023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第二条、第四条(九)项的规定,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分步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一批实施地块征收范围:

 

1.二街坊地块

 

二街坊范围,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三街坊地块

 

三街坊范围,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3.四街坊地块

 

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范围,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4.十一街坊地块

 

十一街坊范围,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5.立新村地块

 

立新村范围,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京港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华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仁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北方亚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住宅房屋第一批实施地块签约期限自2023715日起至202383日止,为期20天。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非住宅签约期限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批实施地块,区政府适时另行作出补充决定,范围如下:

 

1.六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2.七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3.十街坊地块,东至红霞路;西至十街坊20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西侧无名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十街坊1号楼、2号楼平房、平房21排北侧。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托评估机构为:中兴华咨(北京)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京港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华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附件1.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3715

 

附件1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酒仙桥地区,东至四街坊、南至酒仙桥南路、西至“亮马水晶”东侧规划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及酒仙桥医院南侧规划路。立新村地块,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本项目待征收区域共分为8个地块,各地块具体范围如下:

 

1.二街坊地块

 

二街坊范围,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三街坊地块

 

三街坊范围,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3.四街坊地块

 

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范围,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4.六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5.七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6.十街坊地块,东至红霞路;西至十街坊20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西侧无名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十街坊1号楼、2号楼平房、平房21排北侧。

 

7.十一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8.立新村地块

 

立新村范围,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意见及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住宅以入户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本项目8个地块共划分为19个标段,经公开摇号方式最终确定以下单位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评估机构列表

 

标段

 

 

1

 

北京京港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2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

 

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4

 

北京华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

 

北京仁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7

 

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8

 

北京北方亚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9

 

中兴华咨(北京)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国融兴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0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2

 

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原名称: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3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4

 

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5

 

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盛华翔伦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6

 

北京京港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京港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17

 

北京华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原名称: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8

 

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19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述机构对应的评估范围以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所有权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登记簿均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二)承租公房

 

1.已签订附带生效条件《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的,建筑面积按照《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未能签订附带生效条件《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的,按照公房产权单位即房屋所有权人认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房产权单位改变用途按照住宅方式或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将所属房屋按正式住宅承租公房进行承租分配的,经公房产权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组织认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住宅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上述条款确定。

 

(三)未登记建筑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由区征收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的结果由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按照本方案第十六条给予被征收人同意拆除未登记房屋补助,同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被征收人重置成新价、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所有权房屋

 

1.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作为一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2.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已故的,权利相关人应至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移后的不动产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权利相关人能够提供权属确认文件的,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或继承公证书确认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2)权利相关人不能提供权属确认文件,应按照以下认定流程进行确权:

 

权利相关人应提交证实为被征收房屋原权利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权利人死亡证明、原权利人户籍底档、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证明、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法定继承人已故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

 

所有有权继承人应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书面承诺,并留存完整的影音资料;

 

所有有权继承人不能同时到场的,可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分别签署书面承诺,并留存完整的影音资料,待所有有权继承人签署完毕后书面承诺成立;

 

上述材料全部汇总后,经区征收办现场公示无异议的,全部有权继承人认定为一个被征收人。

 

(二)承租公房

 

1.签订附带生效条件《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的承租公房,《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标明的购房人认定为被征收人。原公房承租人已故的,权利相关人应及时按照房屋所有权人相关政策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新承租人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后,认定为被征收人。若房屋所有权人因政策原因无法对承租人进行房改售房的,则由产权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经征收现场指挥部认定承租人为被征收人。

 

2.为公共利益需要,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前,公房承租人未签订附带生效条件《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或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且家庭成员无法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承租人的,经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申请,征收现场指挥部研究决定,征收部门有权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所有权人另行安置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

 

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可根据本单位公房管理规定及房改方案,继续与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家庭成员协商,协商一致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征收部门提供协商结果,征收部门依据协商结果认定的换签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换签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享受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权利并承担义务。

 

3.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后,公房承租人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公房且未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且家庭成员无法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承租人的,按照《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结合各产权单位房改政策执行,已故承租人权利相关人共同协商一致自愿按照继承方式确认被征收人的,可按继承方式确定新承租人,具体认定流程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执行。直管公房承租人已故无法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承租人的,项目现场指挥部研究确认工作流程,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以征收办公示确认的权利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且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自愿按照本条第(二)款第3项中执行的,新确定的被征收人也可另行换签《征收补偿协议》,享受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权利并承担义务。

 

5.公房被征收人认定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相关规定处理,上述被征收人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三)在本方案中,一个被征收人认定为一户。

 

(四)代理

 

1.法定代理

 

被征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代为办理征收补偿相关事项。被征收人确无行为能力自主表达征收意愿或办理征收事宜的,经征收部门与属地社区见证,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家庭成员推举产生监护人。

 

2.委托代理

 

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委托代理人办理征收补偿事项的,被征收人及代理人应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书面委托书,并留存完整的影音资料,权利相关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区政府对各地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组织各地块的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各地块以其具体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人总户数为基数,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生效比例不低于98%,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40天。本项目分步实施,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到预签约生效比例后,先行启动预签约比例较高的地块;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地块,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时间以区征收办公布的通知为准,正式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时点的评估价格存在差异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的,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二)搬迁费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40/平方米,不足1200/户的补足至1200/户。

 

(三)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150/平方米,不足4000/户的补足至4000/户发放,自最迟搬家交房之日起一次性发放。

 

1.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期限为4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为6个月。因房源产权单位原因到期后未能办理入住手续的,由房源产权单位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可办理入住后的4个月,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未能办理入住的,房源产权单位无需继续承担相关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纳税凭证

 

符合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无纳税情形的提供征收决定发布前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房屋征收部门按经营面积给予被征收人2000/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五)移机费补偿

 

征收部门按3000/户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偿。被征收人要求据实补偿并能够提供载明被征收房屋地址或户籍在册人姓名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复印件且未超出必要限度的,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偿:

 

电话移机费300/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户;空调移机费:500/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台;即插即热型厨宝移机费:400/台;宽带移机费:400/户。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房源

 

征收部门提供5处现房产权调换房源,包括酒仙桥电子球场地块房源(以下简称电子球场)、东坝单店二期定向安置房项目房源(朝新嘉园东里四区)(以下简称东坝)、东郊农场项目房源(东方瑞平家园)(以下简称东郊农场)、豆各庄定向安置房二期项目房源(天达路4号院、6号院)(以下简称豆各庄)和黑庄户保障房项目房源(丽景嘉苑)(以下简称黑庄户)。

 

(二)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基础面积:楼房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平房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

 

2.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调换基础面积+旧城区改建补贴面积)×产权调换系数;

 

3.可购买面积=上浮面积+户型调节面积;

 

可购买面积按照结算单价(详见下表)据实结算;

 

4.大可选房面积=产权调换面积+可购买面积,实际选房面积以选房确认单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5.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处产权调换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在最大可选房面积范围内最多调换两套安置房。

 

2:产权调换原则对照表

 

产权调换房源

 

旧城区改建补贴面积(㎡)

 

产权调换系数

 

上浮面积(㎡)

 

户型调节面积(㎡)

 

结算单价

 

(元/㎡)

 

电子球场

 

12

 

1.00

 

24

 

5

 

12000

 

东坝

 

12

 

1.34

 

24

 

6

 

10000

 

东郊农场

 

12

 

1.75

 

32

 

8

 

9500

 

豆各庄

 

12

 

1.85

 

34

 

9

 

9300

 

黑庄户

 

12

 

1.97

 

35

 

10

 

8000

 

(三)结算方式

 

根据产权调换基础面积计算产权调换面积,产权调换面积不结算差价。实际选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大于部分依据结算单价据实结算;实际选房面积不足产权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除以产权调换系数乘以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剩余补偿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际选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产权调换剩余补偿款=其他补偿+补助+奖励-(实际选房面积-产权调换面积) ×结算单价

 

2实际选房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产权调换剩余补偿款=其他补偿+补助+奖励+〔(产权调换面积-实际选房面积) /产权调换系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

 

(四)选房顺序

 

本项目通过积分选房方式确定摇号组别顺序,根据被征收人参与签约意向登记和预签约工作的时间对应的分值,以及团体搬迁情况确定积分,按照积分由高到低确定摇号组别,积分相同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将不再组织摇号选房,按照交房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签约选房规则以征收部门公布的通知为准。

 

(五)房源调配

 

本项目房源数量有限,部分房源选房数量不足的,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原则选择其他产权调换房源。

 

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本项目剩余产权调换房源进行调配;如本项目房源不足,房屋征收部门可另行调配新的房源。

 

(六)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资格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源拟登记权利人限定范围为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或户籍在本址的其他人员,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为非自然人的,以该机构出具符合条件的拟登记权利人确认声明进行选房登记。

 

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产权调换事宜的,产权调换房屋应登记在被征收人名下。

 

产权调换房屋拟登记权利人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北京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本人未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申请、购买、承租过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

 

2.已取得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正在进行轮候的,须在选房前退出。

 

 

第三章 补助

 

第十四条 旧城区改建综合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旧城区改建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25万元/户。

 

第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选定产权调换房源建筑面积(以选房确认单确定的建筑面积认定)给予1000/方米的装修补助。

 

第十六条 同意拆除未登记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签署同意拆除未登记房屋声明且按约定完成交房(包含未登记房屋)的,征收部门按照测绘单位确定的建筑面积以800/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同意拆除未登记房屋补助。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自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给予自行购房补助。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工程配合奖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奖励标准为10万元/户。

 

第十九条 速签协议奖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速签协议奖。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前30日(含当日)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享受5万元/户速签协议奖;第31日至35日(含当日)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享受3万元/户速签协议奖;第36日至40日(含当日)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享受1万元/户速签协议奖。

 

第二十条 限期交房奖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和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最迟交房日期前完成交房的,可享受4万元/户限期交房奖;比最迟交房日期提前15天完成交房的,可享受7万元/户限期交房奖;比最迟交房日期提前30天完成交房的,可享受10万元/户限期交房奖,以上奖励不可累积获得。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外签约的,协议约定最迟搬家交房期限为签订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可享受2万元/户限期交房奖。

 

第二十一条 团体搬迁奖

 

整楼或同一街坊内除整楼外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最迟交房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征收部门给予同一团体内全部被征收人团体搬迁10万元/户。

 

第二十二条 签约比例奖

 

按照正式签约期限届满之日的地块签约比例,确定被征收人签约比例奖。

 

地块签约比例达到98%的,征收部门给予该地块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2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地块签约比例达到99%的,征收部门给予该地块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3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地块签约比例达到100%的,征收部门给予该地块内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5万元/户的签约比例奖,本项奖励不累计计算。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受托人应当对签约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本补偿方案中给予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同意拆除未登记房屋补助、工程配合奖、速签协议奖、限期交房奖、团体搬迁奖和签约比例奖,在被征收人产权调换选房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结算协议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征收中心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按照本方案标准获得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项目开展过程中需要确定的其他情况,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

 

 

附件:1.团体搬迁奖团体划分说明

 

2.积分选房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1

 

 

团体搬迁奖团体划分说明

 

 

整楼或同一街坊内除整楼外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具体划分如下:

 

1.立新村:全部作为一个团体。

 

2.二街坊:2号楼、甲2号楼分别作为一个团体;

 

除上述楼栋外,本街坊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

 

3.三街坊:三街坊1号楼、2号楼及2号楼平房、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分别作为一个团体。

 

4.四街坊:四街坊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18号楼、19号楼分别作为一个团体;

 

除上述楼栋外,本街坊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

 

5.六街坊: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分别作为一个团体;

 

除上述楼栋外,本街坊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

 

6.七街坊: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分别作为一个团体;

 

除上述楼栋外,本街坊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

 

7.十街坊: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9号楼、20号楼、21号楼、22号楼、23号楼、24号楼、25号楼、26号楼分别作为一个团体;

 

除上述楼栋外,本街坊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

 

8.十一街坊: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分别作为一个团体;

 

除上述楼栋外,本街坊范围内全部被征收住宅房屋作为一个团体。

 


附件1-2

 

 

积分选房工作实施办法

 

 

为确保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被征收人选房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选房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为保障相同时间段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能有平等机会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确保选房顺序号确定过程公平公正。

 

2.公开透明原则

 

被征收人参与签约意向登记和预签约的时间、团体搬迁积分、所得总积分、摇号组别、最终摇号结果以及选房结果将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透明。

 

二、选房积分规则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在签约意向登记期以及预签约期两个阶段分别设置选房积分,两阶段选房积分合计100分。按照征收补偿政策取得团体搬迁奖的各被征收人增加5分奖励积分,即选房积分最高为105分。

 

2.根据被征收人在签约意向登记期和预签约期两个阶段获得的选房积分,以及团体搬迁奖励积分计算选房总积分,选房总积分相同的分为同一摇号组,同一组内的被征收人通过摇号确定各自最终选房顺序。

 

确定选房积分明细表

 

签约意向登记期

 

预签约期

 

完成时限

 

积分

 

完成时限

 

积分

 

1-50

 

50

 

1-30

 

50

 

51-55

 

40

 

31-35

 

40

 

56-60

 

30

 

36-40

 

30

 

超过60

 

0

 

超过40

 

0

 

取得团体搬迁奖的被征收人各自增加5分奖励积分,即选房积分最高为105

 

3.被征收人预签约期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家交房后,方可获得摇号资格。区征收办对被征收人获得积分情况、选房摇号分组、摇取选房号进行公示。

 

摇号组别

 

一组

 

二组

 

三组

 

四组

 

五组

 

六组

 

七组

 

 

 

按交房顺序选房

 

总积分

 

105

 

100

 

95

 

90

 

85

 

80

 

75

 

......

 

0

 

(摇号先后顺序为一组、二组、三组......以此类推)

 

4.征收人出现在预签约期内未签约、签约未交房等情况,已取得积分作废,不具备选房摇号资格。未获得选房摇号资格的,待摇号各组选房结束后按照交房顺序进行选房工作。

 

三、选房顺序号确定规则

 

为保障每位被征收人选房顺序号产生过程公平、公开、公正、透明,房屋征收部门将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公证处进行顺序号的摇取,摇号结果即确定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1.摇号资格公示: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搬家交房后即具备摇号资格。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区征收办根据被征收人获得选房积分和交房奖励积分确定总积分并进行公示(公示顺序按地址进行,不代表摇号顺序),公示期为3天。

 

2.确定摇号时间:正式签约期结束搬家交房期限届满后,区征收办根据公示结果对接公证处做好摇号准备工作,具体摇号时间以现场通知为准。

 

3.公开摇号过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组织摇号,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摇号全过程并出具公证书。

 

4.在项目征收范围内对摇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5.区征收中心依组别的顺序开展选房,被征收人以公证处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第一组结束后,按顺序组织第二组选房,以此类推。

 

四、房源范畴

 

此次选房的范畴为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产权调换房源,具体内容及具体选房流程以现场公布为准。

 

 

 

 

 

附件2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对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非住宅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位于酒仙桥地区,东至四街坊、南至酒仙桥南路、西至“亮马水晶”东侧规划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及酒仙桥医院南侧规划路。立新村地块,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本项目待征收区域共分为8个地块,各地块范围如下:

 

1. 二街坊地块

 

二街坊范围,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 三街坊地块

 

三街坊范围,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3. 四街坊地块

 

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范围,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4. 六街坊地块

 

六街坊范围,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5. 七街坊地块

 

七街坊范围,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6. 十街坊地块

 

十街坊范围东至红霞路,西至十街坊20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西侧无名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十街坊1号楼、2号楼平房、平房21排北侧。

 

7. 十一街坊地块

 

十一街坊范围,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8. 立新村地块

 

立新村范围,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具体以非住宅房屋入户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公开选定,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负责本项目范围内非住宅评估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认定为被征收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房屋所有权人上级行政管理单位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认定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除公共服务类);

 

2.征收范围内有以下三种情况涉及需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的,由被征收人上级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文件,结合实际用途,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以区征收办公示结果进行认定,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其他或无记载用途的;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公共服务类,但现状用途已改变的;

 

3)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

 

3.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的产权单位用房,经产权单位确认后,可按照本方案的补助、奖励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确已发生变化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及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未变更的,由使用权单位的上级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件,由区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以区征收办公示结果进行认定,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2.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的产权单位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证载面积或面积不明确的,建筑面积按照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公示信息确认。无公示信息的,由产权单位依照本单位的房改方案,出具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八条 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权属证明的未登记建筑(房屋),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的,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由区征收中心进行实际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未登记建筑(房屋),认定为未登记建筑(房屋),按照测绘成果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用途,确认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的认定

 

1.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及使用权面积确定;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楼、平房基占地面积确定;

 

3.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的房基占地面积确定。

 

第二章 补偿

 

第十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补偿(具体金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搬迁费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补偿标准为50/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补偿标准按权属证明记载用途或以区征收办公示的认定结果用途为准。

 

工业用途房屋:3/平方米·日;

 

商业、教卫、文娱等其他用途房屋:5/平方米·日;

 

临时补偿期限为4个月,一个月按30日计算。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2000/平方米。

 

第三章 补助

 

第十二条 货币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被征收人货币专项补助。

 

第十三条 工业用途房屋特别补助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的给予被征收人工业用途房屋特别补助。

 

第十四条 移机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助。

 

被征收人要求按照据实情况补助,并能提供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复印件的,审核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电话移机费300/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户、空调移机费500/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台、宽带移机费400/户。

 

第十五条 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签订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签署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声明,并按约定完成交房(包含未登记建筑(房屋))的,按照测绘单位确定的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以8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同意拆除未登记建筑(房屋)补助。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主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下达后,在正式签约期内完成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2000/平方米的主动签约奖。

 

第十七条 提前交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或支持工作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未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000/平方米的提前交房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应当对签约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暂缓补偿或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密闭式清洁站及楼厕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拆迁涉及环卫中心所属厕所垃圾楼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参照本方案。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适用的税率缴纳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地产价值补偿及装修、设备、附属物补偿)的增值税,领取补偿款时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本方案中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款项,领取补偿款时提供企业加盖印鉴的自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将银行进账单作为附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腾空被征收房屋后移交区征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区征收中心有权单方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征收中心不解除协议的,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区征收办作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义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征收办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区政府可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区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征收部门或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现场指挥部可另行制定补充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最终解释。